中山限購政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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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山市發(fā)布《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的通知》,通知中最引人關注的莫過于限購政策。如下為中山2017年限購政策全文,僅供參考!

中山2017年限購政策

該政策提到,對擁有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向其銷售新建商品住房。

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購房之日前半年以上在本市連續(xù)繳納個人所得稅證明或社會保險證明的,允許購買1套新建商品住房。

對擁有1套住房,但無法提供購房之日前2年內,在本市連續(xù)繳納2年以上個人所得稅證明或社會保險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向其銷售新建商品住房。

房市新政詳細的規(guī)定了相關的購房限制

新政一出,意味著近年來中山投資房產的“深圳客”、“珠?汀笔艿搅讼拗。

房產專家斌告訴記者:估計對整個的市場的心理會產生一些影響,會反映到成交量有一些縮減。因為畢竟這個政策對這個整體的市場,特別是對外地人在中山購房會有一些影響。

限購又有沒有令到一手樓市場遇冷呢?記者今日中午來到中山市西區(qū)某個新開盤的在售樓盤,發(fā)現銷售中心內坐滿了人,簽約室也是忙碌景象。有銷售人員透露,房價暫時不會有太大變動。

龍斌介紹,2015年之前,中山房價一直處于“洼地”。但自16年以來深中通道、港珠澳大橋等基礎建設大大提高了中山的宜居性,吸引不少外地人來中山購房。如今一手房交易受到限購影響,二手房交易可能上升。

一大批基礎設施建設大大提高了中山市的宜居性

在中山已經購房的陳先生告訴記者:購房后經歷了幾波房價上漲,但卻表示支持限購,希望房價能保持平穩(wěn)。雖然自己已經買了房,但卻不喜歡漲得這么快。

因為對百姓的生活有影響。房價漲了之后,鋪租就會跟著漲,那么其他的消費指數肯定就漲了。買一套房就是自己住,漲不漲對自己沒關系。但對自己以后生活有影響。

昨天上午,一則關于四大行在從化和增城限貸的消息在社交媒體廣泛傳播。

社交媒體謠傳廣州房市和四大行貸款政策

消息提到,稱4月1日起,外地戶口在增城或者從化有一套房,不管貸款是否按揭完,都不能在廣州市區(qū)購房;中行、建行、農行、工行從2017年4月1日開始利率上調到9折。對此,廣州市住建委表示,已在從化增城買房不影響廣州市內購房資格。另外記者了解到,廣州市內中、農、工、建四家銀行目前仍維持8.5折的首套房貸利率不變。且當前住房按揭貸款受理、審批、放款等業(yè)務可正常辦理。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的通知

火炬開發(fā)區(qū)管委會、翠亨新區(qū)管委會,各鎮(zhèn)政府、區(qū)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房地產市場政策,確保商品住房價格平穩(wěn),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fā)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商品住房價格備案審查,嚴格明碼標價制度

(一)實施商品住房價格備案。新建商品住房項目在銷售(預售和現樓銷售)前,應先到市價格主管部門辦理銷售價格備案。對報價明顯高于周邊在售項目價格和本項目前期成交價格且不接受指導的商品住房項目,價格主管部門不予備案;沒有進行價格備案的項目,屬于期房預售的暫不核發(fā)預售許可,屬于現樓銷售的暫不辦理權屬登記。房價一經備案6個月后方可調整,但如需調低備案價格的,間隔時限可以縮短為1個月。

(二)落實明碼標價制度。嚴格執(zhí)行《商品房明碼標價的規(guī)定》(發(fā)改價格〔2011〕548號)和《廣東省物價局關于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的規(guī)定》(粵價〔2011〕106號)等相關規(guī)定,對取得預售許可或現樓銷售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要在10天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明碼標價,實行“一套一標、一房一價”,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等內容,且實際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備案價格。同一批次分批銷售時,不得提高銷售價格。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根據開發(fā)建設成本、合理利潤等因素確定商品住房合理銷售價格,必須兌現公示的各項價格承諾,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使用虛假或不規(guī)范的價格標示誤導消費者進行價格欺詐,不得通過捏造、散布虛假信息等各種不正當手段,哄抬價格和串通漲價。

(三)嚴肅查處哄抬房價等價格違法行為。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大執(zhí)法檢查,對已經取得預售許可,但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對外公開銷售或未將全部準售房源對外公開銷售,故意隱瞞銷售情況,捂盤惜售,人為制造房源緊張的行為,以及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商品住房,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使用虛假或不規(guī)范的價格標示誤導消費者等違法行為,依法嚴肅查處。

二、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

商品住房預售前,應當依法取得預售許可證。取得預售許可證前,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銷售商品住房,不得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認購書或以任何形式收取購房人的意向金(誠意金)、定金;不得委托銷售代理機構(包括電商)對外銷售、收取認籌金或團購服務費;不得由電商或其他機構針對特定項目、特定樓棟、在特定時間以入會等形式收取會費或其它任何費用。一經發(fā)現,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須立即清退所有收取的費用,未清退完畢的不予辦理預售許可或暫緩辦理預售許可,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罰。

預售人應當按照《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以書面方式向預購人明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項目開發(fā)進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時間、預售商品住房的價格和付款辦法、商品住房預售款的專用賬戶等法定事項。

三、實行住房限購及差別化信貸政策,加強對商品住房銷售的金融監(jiān)管

(一)實行限購政策。

對擁有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向其銷售新建商品住房。

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購房之日前半年以上在本市連續(xù)繳納個人所得稅證明或社會保險證明的,允許購買1套新建商品住房。對擁有1套住房、無法提供購房之日前2年內在本市連續(xù)繳納2年以上個人所得稅證明或社會保險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向其銷售新建商品住房。

屬于規(guī)上限上企業(yè)、高新技術企業(yè)、經認定的市重點招商引資項目企業(yè)的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畢業(yè)生、中級職稱以上(含中級)專業(yè)技術人才、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能型人才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能提供企業(yè)法人代表簽名的勞動合同及本市社會保險證明的,允許購買1套新建商品住房。

經市人才主管部門同意引進或納入政府管理服務備案的非本市戶籍院士、領軍人才等緊缺適用高層次人才,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出具的證明,允許購買1套新建商品住房;在本市連續(xù)工作滿1年以后,允許購買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

對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向其銷售新建商品住房。

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不得通過提供補繳個人所得稅證明或社會保險證明購買新建商品住房。

對在中山轄區(qū)內沒有住房的祖籍中山的華僑及港澳臺同胞家庭,允許購買1套新建商品住房。

(二)實施差別化信貸政策。符合條件的購房者,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相關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如下:

1.居民家庭購買首套住房,按照國家政策,申請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對于有購房貸款記錄但申請貸款購房時實際沒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擁有1套住房但沒有購房貸款記錄的或相應購房貸款已結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請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3.居民家庭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再次申請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4.對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發(fā)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對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發(fā)放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

(三)排查房地產非法金融風險。從嚴查處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房地產中介企業(yè)利用互聯(lián)網從事非法金融業(yè)務、與互聯(lián)網平臺合作開展非法金融業(yè)務、以“股權眾籌”等名義從事非法集資活動,開展“墊資”、“首期貸”、“贖樓貸”、“尾款貸款”性質業(yè)務以及違規(guī)眾籌炒樓等不良行為,進一步降低房地產領域金融風險。

四、加強房地產中介市場整頓

(一)加大房地產中介市場整治力度。加強房地產中介機構及從業(yè)人員備案管理,嚴格執(zhí)行商品房銷售代理機構及銷售人員備案制度,禁止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利用無證經營、未備案中介機構進行商品房銷售。

(二)房地產經紀代理機構及從業(yè)人員不得炒賣房號,不得在代理過程中賺取差價,不得違規(guī)交易,不得采取內部認購、雇人排隊等手段制造營銷恐慌。

(三)加強房地產企業(yè)及中介機構誠信管理。將全市所有房地產企業(yè)、中介機構納入誠信系統(tǒng)管理,對不守誠信的企業(yè)(機構)采用警告、處罰、資質降級、取消市場準入、依法追究責任等方式進行處理,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失信情況,促其依法誠信經營,營造良好的市場氛圍。

五、加強房地產市場輿論引導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房地產市場相關信息公開,及時解答市民關心的政策等相關問題。各類新聞媒體、網絡平臺要加強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客觀公正報道房地產市場情況,倡導理性經營和理性消費理念,正確引導房地產市場預期,防止虛假信息和不負責任的猜測、評論誤導消費。對各類機構及個人捏造信息、散布虛假消息,造謠滋事的,要依法追究責任,堅決予以查處。

本《通知》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由中山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負責解釋。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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