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軍職干部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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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軍職就是享受副軍職的待遇。副軍職的主要軍銜是少將,輔助軍銜是大校,副軍職干部分管的工作不同,副軍職干部可能分管軍事、后勤等工作,在其管轄的范圍內(nèi),對全集團軍的管轄都有效。小編整理的副軍職干部退休待遇標準相關內(nèi)容,歡迎閱讀。

1.離休時離休費:干部本人在職時計發(fā)的最后一個月基本工資,軍齡工資、教護齡津貼。

教護齡津貼:1985年7月參加工資制度的軍隊干部,離休退休時享受教齡、護齡津貼的,教齡、護齡津貼從 1986年9月1日起作為計算離休退休費的基數(shù);離休退休時未享受教齡、護齡津貼的,不執(zhí)行這一規(guī)定。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齡、護齡津貼,從1994年1月起,全額計入離休退休費。

2.離休后增加的離休費:1979年起實行,1985年6月底以前離休的干部享受的副食品價格補貼;1985年7月起實行的23元生活補貼費;1988年10月增加的30至40元工資;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1993年10月、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增加的離休費;1994年?2005年每年1月定期增加的離休費。

1.退休干部:職務(專業(yè)技術等級)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和地區(qū)津貼,按規(guī)定的退休費比例計發(fā);基礎工資、軍齡工資和護教齡津貼,按全額計發(fā)。

教護齡津貼:1985年7月參加工資制度的軍隊干部,離休退休時享受教齡、護齡津貼的,教齡、護齡津貼從1986年9月1日起作為計算離休退休費的基數(shù);離休退休時未享受教齡、護齡津貼的,不執(zhí)行這一規(guī)定。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齡、護齡津貼,從1984年1月起,全額計入離休退休費。

2.退休志愿兵(士官):軍銜等級工資和地區(qū)津貼,按規(guī)定的退休費比例計發(fā);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按全額計發(fā)。

1.交通費:從2004年1月起,給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發(fā)放交通費。標準:軍隊離休干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來已發(fā)的15元),軍隊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交通費隨離退休費逐月發(fā)放。發(fā)放交通費后,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個人用車自理。軍隊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參照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退休干部的規(guī)定發(fā)給交通費。

2.保留福利補助、保留伙食補貼:軍隊離退休干部從這次工資制度改革起,保留福利補助60元、伙食補貼50元。退休志愿兵保留福利補助25元、伙食補貼35元。

3.軍人職業(yè)津貼:從1999年1月起離退休干部各職務(含專業(yè)技術)等級軍人職業(yè)津貼標準調(diào)整為每人每月180?380元。退休志愿兵軍人職業(yè)津貼調(diào)整為每人每月180?280元。

4.公勤費:從2004年10月1日起公勤費按規(guī)定享受全費標準的,每人每月800元;半費標準的,每人每月400元;全費四分之一標準的,每人每月200元。公勤費和護理費只可享受一種。

5.服裝費: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干部服裝費標準,從2000年10月起每人每月調(diào)整為:寒區(qū)50元。

6.榮譽金:榮獲一、二級紅星功勛榮譽章者,每月發(fā)給30元;榮獲獨立功勛榮譽章者,每月發(fā)給25元;榮獲勝利功勛榮譽章者,每月發(fā)給20元。隨工資逐月發(fā)放。

7.房租補貼:從2004年5月起每人每月房租補貼標準調(diào)整為:正軍職(含相當職務等級的專業(yè)技術和文職離退休干部,下同)120元,副軍職105元,正師職65元,副師職58元,正團職50元,副團職45元,營職以下40元;六級退休士官45元,五級以下退休士官40元;1955年前后復員無工作的女同志35元,領取定期生活補助費的離退休干部遺屬35元。自購自建住房和維修擴建私房的軍人離休退休干部,不交納住房租金的,不得享受住房補貼。

8.防暑降溫費:軍隊離退休干部每人每年80元,退休志愿兵每人每年40元。

9.軍糧差價補貼: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的食物定量標準為:每人每天糧食550克,黃豆80克,植物油50克。軍糧補貼標準,仍按1999年的標準執(zhí)行。

10.政府特殊津貼: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由國家人事部批準,每人每月100元。

11.護理費: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diào)整軍隊離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護理費標準,按公勤費全費標準執(zhí)行,每人每月800元。

(1)軍隊離休干部中第一、第二次國內(nèi)革命戰(zhàn)爭時期和抗戰(zhàn)前期參加革命的,以及抗戰(zhàn)后期和解放戰(zhàn)爭時期參加革命且年滿70周歲的。

(2)副軍職以下離休干部因戰(zhàn)因公傷殘,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因癱瘓、雙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的。

(3)退休干部因戰(zhàn)因公評為特等、一等殘廢或者因病癱瘓、雙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經(jīng)醫(yī)院證明和組織批準,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發(fā)給護理費。

因病“生活不能自理”: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所依據(jù)的“生活自理障礙程度”,主要是指傷、病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依賴程度。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①進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動。上述五項均需護理,為生活不能自理。

移交政府安置前,軍隊離休干部享受護理費由軍隊大單位政治機關批準,軍隊退休干部由軍以上政治機關審批。移交政府安置后,由省級民政部門批準,從批準之月起發(fā)給護理費。

軍隊離休干部年滿70周歲享受護理費的,由安置地市以上安置部門審批,報省備案,從年滿70周歲的當月起享受護理費;軍隊離退休干部因病因殘享受護理費的,由本人提出申請,干休所審核,市地以上安置部門審定,報省軍隊離休退休干部服務中心審批,由省批準之月起享受護理費。

軍隊離休干部在生活基本能夠自理后,經(jīng)醫(yī)院證明,由縣級民政部門報請省級民政部門批準,停發(fā)護理費,改發(fā)公勤補助費。

軍隊退休干部,凡享受護理費的,生活基本能夠自理后,由當?shù)乜h屬以上醫(yī)療機構(gòu)證明,經(jīng)縣以上民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廳(局)批準,停發(fā)護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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