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公租房申請條件、流程、材料(申請網(wǎng)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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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yōu)惠政策,限定建設標準、租金標準、供應對象,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等群體出租的政策性住房。其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公共租賃住房依照建設方式可分兩大類,第一類是政府主導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第二類是政府通過土地、稅費、信貸等優(yōu)惠政策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和經營的公共租賃住房。

廣州公租房申請條件:

1.申請承租政府主導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市區(qū)城鎮(zhèn)戶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請人配偶非廣州戶籍的,應作為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

(二)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凈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標準(附表);

(三)無自有產權住房;

(四)現(xiàn)無租住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單位自管公房;

(五)未享受過以下購房優(yōu)惠政策(以下簡稱購房優(yōu)惠政策):

1. 按房改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

2. 購買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

3. 參加本單位內部集資建房;

4. 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

5. 拆遷安置新社區(qū)住房;

6. 政府提供的其他購房優(yōu)惠政策。

(六)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購買、出售、贈與、離婚析產或自行委托拍賣過房產(以下簡稱轉讓房產)。

2. 申請承租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人員,應如實向用工單位申報收入、資產凈值和居住情況,無用工單位的應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zhèn)政府如實申報。具體流程為:領表→申請→用工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鎮(zhèn)政府)初審和公示→產權人(出租人)備查→審核、公示并批準公告。

程序:申請、審核、公示、輪候程序

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程序按照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和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實施辦法的有關程序執(zhí)行,即:領表→申請→初審和公示→復核→批準和公告→輪候。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收入、資產和住房狀況,并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附:

廣州廉租房申請程序

(一)領表: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zhèn)政府領取《廣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申請: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申請表,并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zhèn)政府提交申請表和相關資料,街道辦事處、鎮(zhèn)政府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受理申請。

(三)初審和公示:街道辦事處、鎮(zhèn)政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完成對申請人的戶口、收入、住房、資產等申報情況的調查和初審,并將其家庭人口、現(xiàn)居住地點、住房狀況、家庭收入、家庭資產、工作單位等情況在申請人所居住的社區(qū)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鎮(zhèn)政府應配合調查、核實,實際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zhèn)政府應當同時組織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對公示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書面向街道辦事處、鎮(zhèn)政府提出,街道辦事處、鎮(zhèn)政府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將申請資料和審核意見提交區(qū)國土房管分局。

(四)復核:各區(qū)國土房管分局應當自收到初審資料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按本辦法規(guī)定對申請人情況進行評分(評分標準按本辦法附件2執(zhí)行);評分后將申請資料和審核意見報送市房改辦住建辦。

(五)批準和公示:市房改辦住建辦將經復核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人姓名、工作單位、現(xiàn)住房地址、現(xiàn)住房條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積(人均建筑面積)、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資產情況、受理單位及廉租保障方式等在市國土房管局網(wǎng)站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對公示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應書面向市房改辦住建辦提出異議,市房改辦住建辦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市房改辦住建辦批準申請人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并予以公告,按批準的保障方式進入輪候。

申請材料:申請承租政府主導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1)申請表及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鎮(zhèn)政府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離異或喪偶的,提供相關證明。

(2)現(xiàn)住房證明;在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或外地擁有房產的證明資料及共同提出申請的家庭成員所擁有的其他房產的證明資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賃合同;有工作單位的,提交單位住房分配情況證明;

(3)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上一年度收入證明(工資收入含獎金、各類補貼、加班費和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單位代扣代繳憑證;個體工商戶或投資辦企業(yè)的,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和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及相關稅收繳交憑證。

(4)大中專院校畢業(yè)后取得本市市區(qū)城鎮(zhèn)戶籍的,提供畢業(yè)證書及在穗工作的相關證明。

(5)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戶籍遷出本市市區(qū)的,提供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證明;

(6)現(xiàn)役軍官、軍隊文職干部提供經市軍隊轉業(yè)干部辦公室確認的符合轉業(yè)安置本市條件的證明材料;

(7)屬烈士遺屬、優(yōu)撫對象、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或離職人員、轉業(yè)復員軍人、孤老、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人以及受到區(qū)政府以上各級政府表彰的勞動模范的,提供相關證明。

(8)家庭資產情況及其證明材料;

(9)其他需要的證明材料。

(10)誠信承諾書。

以上各類證明材料,應當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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