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稅局積極落實征管措施,加強重大建設項目稅收管理,為此制定建設項目管理制度,具體內容如下!
篇一:地稅局建設項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局基本建設項目管理,促進基本建設項目依法規(guī)范實施建設,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全省地稅系統(tǒng)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中央和海南省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要求等,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我局各單位所有基建工程項目,包括市地稅局機關、各基層稅務分局、直屬分局、社保費征管局、食堂、檔案室及市局下屬各單位。
第三條 基本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購置、置換、維修改造、修繕、裝修項目及與其他部門合建的項目等。
第四條 基本建設項目的投資總額是指基本建設項目從籌建到竣工期間所需的全部建設資金,主要包括征地拆遷費、地質勘察費、項目設計費、建筑安裝費、內外裝修費、城市配套建設費以及設備用具購置費等。
第五條 全面停止新建樓堂館所。自*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之日(20xx年7月14日)起,5年內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樓堂館所。樓堂館所,包括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辦公用房、培訓中心,以及以“學院”、“中心”等名義興建的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場所。
(一)停止新建、擴建樓堂館所。嚴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樓堂館所,嚴禁以危房改造等名義改擴建樓堂館所,嚴禁以技術用房名義搭車新建樓堂館所,嚴禁改變技術業(yè)務用房的用途。
(二)停止遷建、購置樓堂館所。嚴禁在他處重新建設樓堂館所,嚴禁以任何理由購置樓堂館所。
(三)嚴禁以“學院”、“中心”等名義建設樓堂館所。嚴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贊助建設和捐贈建設,嚴禁借企業(yè)名義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設、集資建設或專項建設。
(四)已批準但尚未開工建設的樓堂館所項目,一律停建。
第六條 嚴格控制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隱患,不能滿足辦公要求的,可進行維修改造。維修改造項目要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為重點,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嚴格執(zhí)行《海南省省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嚴禁豪華裝修。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所需投資,統(tǒng)一納入預算安排財政資金解決,未經審批的項目,不得安排預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財政資金用于包括培訓中心在內的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場所的維修改造。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工作職責
第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投資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基建項目,應成立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組織機構,落實工作責任。組織機構包括局長審議小組、基本建設領導小組及下設的基本建設辦公室、群眾監(jiān)督小組。
(一)局長審議小組,由局長任組長,成員由市局黨組成員組成。局長審議小組的工作職責如下:
1.審定基本建設項目立項申請。
2.審定招標文件。
3.確定招標代理機構。
4.審定施工合同。
5.研究決定工程建設中重大事項及大額度款項的支付。
6.定期聽取基本建設領導小組工作匯報。
7.其他需要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
(二)基本建設領導小組,由分管局長任組長,成員由辦公室、財務裝備室、監(jiān)察內審室、電子稅務管理中心負責人組成。基本建設領導小組工作職責如下:
1.負責指揮、協(xié)調基本建設項目實施。
2.負責與施工、設計等單位溝通、協(xié)調。
3.定期向局長審議小組匯報基本建設工作情況。
4.局長審議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基本建設管理辦公室,由辦公室主任任組長,成員由辦公室、財務裝備室、監(jiān)察內審室、電子稅務管理中心工作人員組成;窘ㄔO管理辦公室工作職責如下:
1.負責辦理基本建設項目的具體申報手續(xù)。
2.負責對項目施工質量、安全生產等的監(jiān)督檢查。
3.負責基本建設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群眾監(jiān)督小組,由紀檢組長任組長,成員由監(jiān)察內審室、工會、基建使用單位工作人員組成。群眾監(jiān)督小組工作職責如下:
1.參與基本建設領導小組工作會議。
2.參與項目建設過程中對施工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3.參與工程驗收,主要材料和重要設備的抽檢。
第八條 基本建設項目涉及綜合弱電、綜合布線時,必須由電子稅務管理中心參與審核裝修平面圖;I導小組按審定的方案組織設計、發(fā)包和施工。涉及計算機機房裝修或與信息專業(yè)技術有關的工程,必須在基建投標前向電子稅務管理中心報送設計方案聽取意見后再確定方案。
第九條 基建項目設計方案由局黨組集體研究同意后再實施。
第三章 基本建設項目立項及預算審計
第十條 我局基本建設項目應按照以下程序組織實施:
(一)項目立項審批。
(二)項目前期準備及開工前審批。
(三)項目招標及施工建設。
(四)項目竣工及財務決算。
(五)固定資產入賬。
第十一條預算在三萬元以下的基建工程由財務裝備室審核,報市局分管領導審批,辦公室負責實施;
預算在三萬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項目經基本建設領導小組核準后,報市局黨組會議或局長辦公會集體研究批準;
預算在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以下的基建工程經市局黨組會議或局長辦公會集體研究審核后,須報省局或省財政廳實行政府采購;
預算在二百萬以上的基建工程經市局黨組會議研究批準后,須按照工程招標投標的規(guī)定程序報省局或省財政廳公開招標。
第十二條 基本建設項目立項。50萬元以上(含50萬)項目,須經省局批準后方可啟動立項手續(xù);50萬元以下且符合規(guī)定的項目,市局可按照規(guī)定向項目投資主管部門申請立項審批。市局的項目立項應堅持統(tǒng)籌兼顧、勤儉節(jié)約的原則。
第十三條 基本建設項目預算審核。100萬元及以上項目,需報省財政廳項目評審中心審核;100萬元以下項目,需聘請有資質中介機構對項目預算進行造價審核。
第十四條 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達到200萬元的,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初審,報省財政廳出具資金安排初審意見后,報發(fā)展改革部門審核立項;項目未達到200萬元的,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核后,報省財政廳納入預算安排。辦公用房日常維修養(yǎng)護,應當嚴格執(zhí)行財政部門下達的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標準。
第四章 項目庫管理
第十五條 入庫管理。我局基本建設項目批準立項后,市局向國土管理部門申請落實建設用地供給,辦理《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等審批手續(xù),并將相關資料報送省局基本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申報進入省局項目庫管理。省局依據項目庫排序安排年度基本建設項目預算資金。
第十六條 項目庫調整;窘ㄔO項目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我局應上報省局申請進行項目庫調整:
(一)項目建設性質發(fā)生改變。
(二)立項審批的建筑面積、計劃投資額需要調整。
(三)項目的重要性程度需要調整。
(四)項目建設不具備可行性、無法開工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撤銷的項目。
(五)其它需要調整的原因。
第十七條 項目庫排序。原則上新審批立項項目排列在延續(xù)項目之后,但下列項目可以申請優(yōu)先排序:
(一)因實際工作需要急需建設的項目。
(二)影響人身財產安全急需進行維修改造的項目。
(三)其他特殊原因急需建設的項目。
第十八條 依據項目庫排序安排下年度預算資金的項目,我局按照預算管理的規(guī)定編制年度項目預算。
第五章 基本建設項目開工
第十九條 基本建設項目預算資金下達后,我局應及時組織開展地質勘探、項目設計、編制投資概算等開工前期準備工作。
基本建設項目地質勘探、設計應嚴格按照國家關于基本建設項目招標的規(guī)定組織實施。
基本建設項目的設計嚴格按照立項審批建筑面積進行設計。
基本建設項目的投資概算嚴格按照立項審批計劃投資額進行編制。
第二十條 批準新建、改擴建、修繕、維修改造的項目,我局在完成開工前期準備工作后,應及時向當地城鄉(xiāng)規(guī)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向環(huán)評、消防、人防、園林等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 我局購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必須具備項目竣工平面圖、土地使用證、房產證等合法手續(xù)。購建單位在簽訂合同前,須將項目的設計圖紙、綜合造價以及項目施工單位的詳細情況,報當地投資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第二十二條 對申請開工的基本建設項目,當地投資主管部門委托中介機構實施開工前的項目評審,項目建設單位要主動配合并提供相關材料。
第六章 基本建設項目施工建設
第二十三條 我局基本建設項目經批準開工后,我局應嚴格按照國家關于基本建設項目招標的規(guī)定,及時完成工程施工招標工作,向建設管理部門行政審批窗口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我局基本建設項目招標原則上應按照主體工程的設計,水電、門窗、內外裝修等應與主體工程一并發(fā)包進行招標。嚴禁將能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分包招標或規(guī)避招標。
我局基本建設項目委托代理機構進行招標的,委托的代理機構必須經我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從財政廳認可的委托代理機構名單中確定。
第二十四條 施工合同應依據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按照規(guī)范的合同文本進行簽訂,合同中須對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進度款和總價款的結算與支付方式。
(三)工程設計變更價款調整。
(四)主要材料調差方式。
(五)施工質量要求。
(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工程質量保證金按不低于工程價款總額5%的比例預留。
(七)項目實施工期。
(八)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 我局必須按照國家關于基本建設項目招標的有關規(guī)定,依法確定具有資質的監(jiān)理機構對工程建設進行監(jiān)理。
第二十六條 我局基本建設項目施工建設過程中由于更改設計、增加工程量、主要材料價格上漲等原因增加工程造價的,對增加工程造價的認定應由我局基本建設管理領導小組提出意見后報局長辦公會議審定,同時報當地有關部門審批,更改設計還應征求項目設計單位意見。
第二十七條 我局應嚴格按照施工合同規(guī)定、工程進度支付工程款,加強基本建設會計核算,準確反映基本建設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八條 電梯、中央空調、辦公用具等重要設備和材料確需單獨采購的,應嚴格按照海南省政府采購的有關規(guī)定實施。
第七章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
第二十九條 基本建設項目完工后,我局應向當地建設管理部門行政審批窗口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并配合做好驗收工作。工程質量必須達到國家和總局規(guī)定的綜合業(yè)務辦公用房建設標準,耐久年限不低于2級,建筑安全等級不低于2級標準。
第三十條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后,我局要做好財務決算的前期工作,包括檔案資料歸集整理、物資盤點核實、債權債務的清理、完成賬務處理等,做到賬表、賬賬、賬證、賬實相符。
第三十一條 項目竣工后3個月內,我局要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并提出竣工財務決算審批申請,經省局審核后報送省財政廳審批。
第三十二條 省財政廳依法對建設單位進行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評審,我局要積極配合,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相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 我局依據省財政廳下達的財務決算批復,進行相應的賬務調整,與施工單位進行項目建設工程結算。
第三十四條 我局應根據批復的竣工財務決算,填列固定資產移交清單,辦理固定資產入賬及產權登記手續(xù)。工程規(guī)模較大且竣工財務決算審批時間較長的項目,可在決算批復前對固定資產實行暫估入賬。待決算批復下達后,依據實際情況進行賬務處理。
第三十五條 我局應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后30日內,將全部基本建設項目檔案按照規(guī)定移交本單位檔案管理部門。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六條 我局應嚴格按照國家基本建設有關規(guī)定和本實施細則的要求,按規(guī)范程序實施基本建設項目建設,加強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局將對項目建設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并視情節(jié)輕重,追究有關領導及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基本建設項目未按規(guī)定程序和審批權限進行立項及開工審批,擅自開工建設。
(二)經批準立項的項目,擅自改變用途、超面積、超投資建設。
(三)基本建設項目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招投標,應實施而未實施政府采購。
(四)項目建設過程中發(fā)生營私舞弊、內外勾結、貪污受賄。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根據《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全省地稅系統(tǒng)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省地稅局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萬寧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此前下發(fā)的相關規(guī)定與本實施細則不符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篇二:地稅局建設項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本局基本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規(guī)范招投標活動,嚴格落實招投標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自治區(qū)地方稅務系統(tǒng)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和《自治區(qū)地方稅務系統(tǒng)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基本建設項目,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基建項目全過程涉及政府采購和招投標的,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和招投標的法律、法規(guī)及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章 招投標的范圍與限額
第三條 對基本建設項目工程采購總金額達到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工程按照公開招標方式實施政府采購;采購總金額在30萬元以上,但達不到100萬元(不含100萬元) 按照分散采購實施政府采購。對采購總金額在30萬元以下(不含30萬元),但達到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由本單位組織人員委托政府代理機構實施采購;采購總金額在10萬元以下(不含10萬元) 由本單位組織人員實施自行采購。
第三章 招投標的程序
第四條 招投標應委托有相關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本局派人員參加。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五條 基本建設項目投資達到集中采購限額標準的,在當地政府采購部門實施公開招標;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按當地政府采購部門審批的采購方式實施招標;達到自行采購限額標準的,由本局辦公室、計財科、人事監(jiān)察科等相關部門人員組成臨時政府采購小組,實施自行采購,也可委托政府代理機構實施采購。
第四章 招投標管理
第六條 基本建設項目成立基本建設領導小組,落實工作職責。凡是涉及與基本建設項目有關的重大問題必須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并形成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存檔備查。下設的辦公室設在本局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或協(xié)調招投標的工作,負責將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招標公告、投標文件、開評標記錄和中標合同書等資料進行收集并移交檔案室歸檔。
第七條 招標一般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對有特殊原因的,可采取邀請招標方式。招投標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審計中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主要設備、材料等。招標原則上應按照主體工程的設計、水電、門窗、內外裝修等與主體工程一并發(fā)包進行招標。
第八條招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九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
第五章 檔案管理
第十條 對招投標活動的相關文件按照檔案保管的相關要求,予以妥善保管,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也可以用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第十一條 屬于自行采購的基本建設項目,應做好采購活動記錄,采購活動記錄須有臨時政府采購小組成員簽字,每項采購活動完畢后,辦公室將采購記錄,采購文件等相關資料整理歸檔。
采購活動記錄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項目類別、名稱;
(二)采購項目預算、資金構成和合同價格;
(三)采購方式,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載明原因;
(四)邀請和選擇供應商的條件及原因;
(五)評標標準及確定中標人的原因;
(六)廢標的原因;
(七)采用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相應記載。
第六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二條 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投標。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不得將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公開招標,不得將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
第十三條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 本局紀檢監(jiān)察部門負責對基建項目工程招投標活動情況進行全過程監(jiān)督,切實強化對項目建設事前、事中和事后監(jiān)督。
第十五條 結合每年的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工作,定期對基本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確;窘ㄔO項目經得起內外審計和社會監(jiān)督。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