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想制定好學校資產管理制度制定的政策,我們要先知道依據要怎么寫?
學校資產管理制度制定的政策依據【1】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yè)發(fā)展,根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財教〔20XX〕13號)及《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教財〔20XX〕6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學校國有資產,是指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高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guī)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等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其表現(xiàn)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三條學校所有資產均應屬于國有資產,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進行規(guī)范管理。國有資產中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對外投資等有其他管理規(guī)定的,按相應規(guī)定執(zhí)行。
房屋、家具、專用和通用設備等固定資產是學校國有資產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學校另行制定房屋資產管理辦法和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等規(guī)章制度和細則,加強對上述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四條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滿足學校教學科研工作需要,服務學校事業(yè)發(fā)展;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應當堅持安全完整與注重績效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學校國有資產實行學校所有,資產管理部門歸口管理,各級單位分級負責、有償使用、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為加強學校國有資產的統(tǒng)一協(xié)調管理,學校設立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主任由校長兼任,副主任由分管校領導兼任,委員由資產與后勤管理處、學校辦公室、財務處、產業(yè)管理處、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科研處、校園建設管理處、審計處、紀委(監(jiān)察處)、保衛(wèi)處、網絡與教育技術中心、后勤集團等部門負責人擔任,日常辦事機構為資產與后勤管理處,資產與后勤管理處與其它成員單位共同組成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執(zhí)行機構。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各執(zhí)行機構在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履行如下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根據財政部、教育部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guī)定,并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細則并組織實施,維護學校國有資產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二)負責學校國有資產的配置、管理、使用、處置等相關工作;負責國有資產的賬務管理、資產評估、資產清查、學校產權變動登記和變更、統(tǒng)計報告及日常監(jiān)督檢查工作;協(xié)調處理學校對外產權界定和糾紛調處工作;負責國有資產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設等工作。
(三)合理配置、利用學校的資產,提高資產使用效益,為學校事業(yè)發(fā)展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
(四)高度重視國有資產管理體系建設,著力培養(yǎng)專門管理人才,建立思想素質和業(yè)務素質較高的資產管理專業(yè)隊伍,不斷提高國有資產管理水平。
(五)接受上級部門的監(jiān)督指導,向財政部、教育部和有關部門定期報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情況。
第七條資產與后勤管理處、學校辦公室、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財務處、產業(yè)管理處、科研處、理工學科建設處、保衛(wèi)處、圖書館等為學校資產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其職責范圍內的各類資產。
資產與后勤管理處:負責全校國有資產管理的統(tǒng)籌工作及房屋、土地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有:制定學校土地和房屋的分配、日常管理、產權登記等規(guī)章制度和工作細則,并對學校房屋資產分配、使用實施有效管理;統(tǒng)籌協(xié)調學校國有資產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國有資產數(shù)據的統(tǒng)計、報告;會同其它部門做好國有資產清查、評估和產權調處工作;負責學校土地、房屋類資產的權證管理工作;代表學校處理土地和房屋產權登記和變更事宜,會同其它部門做好相關資產的報增、報減工作;負責學校各類管網的管理協(xié)調工作,授權網絡與教育技術中心管理弱電系統(tǒng),授權后勤集團對基礎設施管網實施管理等。
學校辦公室、科研處、理工學科建設處:負責學校無形資產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有:制定學校無形資產管理實施細則(校名、校譽、專利權、著作權、版權、科研成果等);加強對學校無形資產的保護和監(jiān)督,對學校無形資產的轉讓、收益權等實施有效監(jiān)管,制止各類對學校無形資產的侵權行為等。
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負責學校家具、設備類資產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有:制定實驗室管理具體細則并實施具體管理;負責提報教學、實驗儀器設備購置計劃及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學校家具、設備等固定資產的預算編制、使用和分配、帳卡管理、登記清查、統(tǒng)計報告及日常監(jiān)督檢查以及及資產處置相關工作等。
財務處:負責貨幣資產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有:負責資金計劃、分配、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現(xiàn)金、各種存款及有價證券的內部管理制度;及時清理結算應付、暫付(預付)款項和短期投資,避免呆賬、壞賬;協(xié)同其它部門完成學校國有資產年度財務報告等。
產業(yè)管理處:負責學校經營類資產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有:代表學校管理受托的投資型經營性資產和非投資型實物經營性資產;制定學校經營性資產管理規(guī)章、制度;在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領導下負責校屬企業(yè)設立、重組、合并、撤銷、解散、破產等工作;做好相關企業(yè)無形資產(商譽、商標權、專利權、版權等)管理工作等。
保衛(wèi)處:負責學校國有資產安全保衛(wèi)工作。
圖書館:負責學校圖書類資產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有:建立健全各類圖書資料(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負責提報各類圖書資料購置計劃、采購及日常管理工作等。
第八條校內各單位對本部門所占有使用的學校國有資產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其主要職責為:貫徹執(zhí)行學校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確保占有、使用資產的安全、完整、不流失;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避免資產閑置;辦理本單位資產的增減變動手續(xù),建立健全資產賬、卡,并組織定期清查,做到賬、卡、物相符;必須安排一名單位領導分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并配備專職(兼職)管理人員,責任到人。
第三章資產配置
第九條學校國有資產配置要嚴格按照國家和上級部門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以滿足學校事業(yè)發(fā)展的需要和各單位教學、科研、行政辦公及學生活動的基本需求為原則,由學校資產管理部門進行國有資產配置工作。
國有資產配置應嚴格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進行,從嚴控制,厲行節(jié)約,不得超標。
第十條學校資產配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現(xiàn)有資產無法滿足學校教學、科研和行政辦公需要;難以與其他部門共享、共用相關資產;難以通過市場購買服務的方式代替資產配置。
在滿足以上條件時,各單位經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后根據實際需要提出資產配置需求,由學校資產管理機構依權限進行審批。資產配置需求超出學校自主權限的,按財政部、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履行報批手續(xù)。
第十一條學校國有資產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府采購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二條學校通過接受捐贈等方式取得的各類資產屬于學校國有資產,應按規(guī)定及時辦理入賬手續(xù),按照本辦法相關規(guī)定加強管理。學校自建資產的賬務處理和資產移交按財政部、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三條學校要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優(yōu)化資產配置,做到物盡其用,切實發(fā)揮資產的使用效益,提高資產利用效率。對長期閑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資產,學校有權在校內進行調劑。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十四條學校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方式。國有資產使用應首先保證學校教育事業(yè)發(fā)展的需要。
第十五條要做好國有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建立資產使用各環(huán)節(jié)相互制約的內部控制流程,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個人。
第十六條要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使用有效性的評價機制,依據安全完整與注重績效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國有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學校定期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考核,依據考核結果,建立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提高學校國有資產和財政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十七條學校對實物資產進行定期清查,完善資產管理賬表和相關資料,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對清查盤點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應當查明原因,并在資產統(tǒng)計信息報告中反映。
第十八條進一步加強對學校無形資產使用的管理。對學校所有的各項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它財產權利要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實施有效管理,依法保護,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第十九條各單位利用學校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需經資產管理部門同意并授權,資產額度較大的由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審批,超過學校審批權限的按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由學校履行報批手續(xù)。
各單位未經資產管理部門授權一律不得利用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如有違反,學校有權收回已分配給違規(guī)單位使用的國有資產、嚴肅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酌情給予處理、處分。
第二十條學校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相關規(guī)定的同時必須加強可行性論證和法律審核,做好風險控制。
第二十一條學校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按規(guī)定權限履行報批手續(xù),具體權限和辦理程序參照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同時,學校對以上資產使用行為實行專項管理,并在財務報告中予以披露,由此形成的資產損益,納入學校財務核算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校內各資產使用單位不得將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作為抵押物對外抵押或擔保,也不得為其它單位或個人的經濟活動提供擔保。
第五章資產處置
第二十三條學校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學校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其范圍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確定。
第二十四條待處置資產應當權屬明晰,不存在產權糾紛。進行資產處置前,應經過論證、評估、鑒定,并按規(guī)定權限履行報批手續(xù),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處置。具體權限和辦理程序參照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學校依據資產處置批準文件進行財務賬目的調整。
第二十五條校內各單位未經資產管理機構批準無權對國有資產進行處置。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資產管理部門經審核、鑒定、評估后,向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提交處置報告,報學校領導審批,同時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履行報批手續(xù)。
資產處置形成的收入屬國家所有,統(tǒng)一上交學校財務。
第二十六條學校國有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處置資產數(shù)量較多或者價值達到一定額度的,由資產管理部門通過招標、拍賣等市場競價方式公開處置。
第六章產權登記與產權糾紛處理
第二十七條學校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guī)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依法登記,確認國有資產所有權和學校對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權,落實管理責任。辦理程序按財政部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各有關單位應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登記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資產賬目,及時、準確地記錄國有資產的存量、增減、分布等情況。實物資產應分類、編號,大型精密儀器設備還應建立技術檔案;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它財產權利,應明晰產權關系,及時辦理注冊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九條當學校國有資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因歸屬不清而發(fā)生爭議時,產權糾紛處理遵照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章資產評估與資產清查
第三十條應當進行國有資產評估的情形: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yè);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五)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六)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可以不進行國有資產評估的情形:
(一)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二)學校下屬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教育部及財政部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三十二條學校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依據國家國有資產評估有關規(guī)定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評估機構進行,同時按照國家和上級部門有關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的規(guī)定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xù)。
第三十三條學校國有資產清查內容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各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專項工作要求,納入統(tǒng)一組織的資產清查范圍的;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xiàn)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fā)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fā)生重要變化的;
(六)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學校應當結合實際工作需要或上級部門安排不定期進行資產清查,通過資產清查做到資產管理賬實相符、賬賬相符。對于資產清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要及時查明原因,對于重大問題應向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提交專項報告。當需要進行資產清查時,應當提出申請,經教育部審核、財政部批準同意后實施。具體資產清查工作按照財政部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執(zhí)行。
高校資產清查中的國有資產損失,按財政部、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履行審批手續(xù)。
第八章資產信息管理與報告
第三十五條學校資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tǒng),及時錄入相關數(shù)據信息,加強國有資產的動態(tài)監(jiān)管,并在此基礎上組織國有資產的統(tǒng)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第三十六條學校應對其所占有使用的資產狀況,按照上級部門規(guī)定的報表格式及內容定期作出報告,包括年度決算報告、重大事項報告和專項工作報告等。學校的資產狀況是學校財務會計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報告內容應當完整、信息真實、數(shù)據準確,同時對國有資產的變動、使用和結存情況作出文字說明。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根據國有資產信息報告全面、動態(tài)地掌握全校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和處置狀況,并作為編制學校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九章績效考核
第三十七條學校將逐步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考核制度和考核體系,按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結合的原則,通過科學合理、客觀公正、規(guī)范可行的方法、標準和程序,真實地反映和評價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績效。
第三十八條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考核,包括國有資產管理的基礎工作、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建設、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等內容,具體考核方式另行規(guī)定。
第三十九條學校進行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考核的目標是通過總結經驗、查漏補缺、完善制度等方式,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提高學校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更好的為學校事業(yè)服務。
第十章監(jiān)督檢查和獎懲
第四十條學校內部各級管理部門、資產使用單位及工作人員,都有義務和責任管好用好國有資產,依法維護學校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學校要建立健全學校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
第四十一條學校應進一步規(guī)范國有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規(guī)定建立起單位內部監(jiān)督與財務監(jiān)督、審計監(jiān)督、社會監(jiān)督相結合,事前監(jiān)督與事中監(jiān)督、事后監(jiān)督相結合,日常監(jiān)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全方位監(jiān)管體系。對于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應追究其責任,并按規(guī)定進行處理、處分和處罰。
第四十二條對維護學校國有資產安全與完整取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將予以表彰和獎勵。應予獎勵的情形有:
(一)積極開展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項規(guī)章制度,認真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的;
(二)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勇于創(chuàng)新,運用和推廣新技術,實現(xiàn)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或節(jié)約學校管理成本和費用并取得顯著效果的;
(三)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同違反國家、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法規(guī)、制度及侵占、損毀國有資產的行為作斗爭,使國有資產避免或減少損失而表現(xiàn)突出的。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學校對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均依照本辦法執(zhí)行;實行企業(yè)化管理并執(zhí)行企業(yè)財務和會計制度的單位,同時按照企業(yè)財務及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實施監(jiān)督管理。學校出資企業(yè)改制上市、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國有資產管理事項,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四十四條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細則,經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審議后報資產與后勤管理處備案,其中辦公家具、通用設備等固定資產使用管理細則同時報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備案。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授權資產與后勤管理處負責解釋。未盡事宜,參照財政部、教育部國有資產管理有關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學校資產管理制度制定的政策依據【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縣中小學校固定資產的管理,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率,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根據《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舒城縣中小學校財務管理制度》,結合本縣教育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縣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yè)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上述學?梢詤⒄毡局贫葓(zhí)行。
第三條 各校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合理配備并節(jié)約、有效使用固定資產,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率,保障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條 各校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應堅持統(tǒng)一政策、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物盡其用的原則。
第五條縣教育局負責對各單位的固定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各校要成立由一把手負總責的“固定資產管理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本單位固定資產的產權界定、配備、清查、變動處置,以及資產使用、維護過程中的監(jiān)督任務。
第六條 各校應確定專人負責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資產的配置、登記、統(tǒng)計、維護、保管等,對易燃、有毒及特殊商品入庫時,要嚴格驗收,妥善保管,對所管資產的安全完整負有責任。固定資產管理人員應相對穩(wěn)定,工作調動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xù)。
第二章 固定資產的范圍、分類與計價
第七條 符合下列標準的列為固定資產
(一)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tài)的資產。
(二)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guī)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第八條 固定資產的分類,固定資產分為六大類:
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第一類 房屋及構筑物
指單位控制、所有和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其中房屋包括辦公用房、教育教學用房、倉庫、宿舍、食堂用房、鍋爐房等教輔用房;構筑物包括道路、圍墻、操場、長廊、亭子、假山、橋、雕塑、綠化景觀等;附屬設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內的電梯、通訊線路、輸電線路、水氣管道等。
第二類 通用設備
1.電子產品及通訊設備:包括計算機、復印機、碎紙機、打印機、速印機、掃描儀、錄像設備、電話總機、電話機、傳真機等。
2.電氣設備:空調機、電風扇、洗衣機、電視機、電冰箱、微波爐等。
3.交通運輸設備等。
第三類 專用設備:指各種具有專門性能和專門用途的設備,包括教育用實驗儀器、量具衡器、機械設備、網絡設備、監(jiān)控設備、投影設備、廣播音響和視頻設備、職教學校的實訓設備等。
第四類文物和陳列品:包括展覽室、陳列室等收存的文物、字畫和陳列品等。
第五類 圖書、檔案:指圖書館(室)、閱覽室的紙質圖書或電子圖書、數(shù)據等。
第六類 家具、用具、裝具:包括保險柜、檔案柜、沙發(fā)、茶幾、床、辦公桌、椅等。
第七類 動植物。
第九條 固定資產的計價
(一)新建成(包括自建)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資產按竣工決算審計金額計價;土地按征用時支付的費用計價;若基建項目經驗收合格已投入使用,但尚未決算審計的,按項目的批準金額入賬。待審計后,按審計確定的金額進行調整。
(二)購入、有償調入的固定資產分別按購進價、調撥價計價入賬。
(三)自制的固定資產按實際開支的工料費計價入賬。
(四)盤盈、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有價格的按原價入賬,不能查明原價的,可以按同類產品的市場價入賬,沒有同類產品的可估價入賬。
(五)房屋和建筑物因擴建、改建、裝修等增加的價值,按竣工審計決算的實際成本計價;局部拆除房屋、建筑物的部分,按拆除部分占原值比例計算減少固定資產價值。
(六)固定資產因進行技術改造或改進其質量的,按其實際支出費用增加其價值;由于各種原因造成成套設備損壞但仍可以使用的按其損壞程度減少其價值。
(七)報廢、變賣、調出、遺失、損壞的固定資產,需核實并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后按賬面原值注銷。
第十條 中小學校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按原值入賬。
第三章 固定資產的管理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賬、卡設置
(一) 固定資產總賬的設置
中小學校應當設置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及固定資產卡片,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編碼、名稱、類別、規(guī)格、型號、原值、購置日期、使用部門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資產情況。
縣教育經費核算中心設立單位固定資產總賬,按照大類設立明細科目核算固定資產各大類的金額。
(二)固定資產明細賬、卡片的設置,由各校負責資產管理的部門或人員根據固定資產分類,按固定資產的品名設置明細賬、卡,進行數(shù)量、金額核算,以反映固定資產的增加和減少情況。明細賬應設置資產的購進日期、規(guī)格型號、單位、單價、原值、數(shù)量、存放地點、使用部門等信息。
(三)固定資產使用登記表的設置,各校對在用的固定資產,以使用部門或在放點為單位,填制固定資產使用登記表,該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存查,一份由使用部門保存,若發(fā)生變動,重新填制固定資產使用登記簿。
(四)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應使用電算化軟件進行核算。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增加管理
固定資產增加,分為購建(包括新建、自建、擴改、改建等)、購入、自制、調入、盤盈、捐贈和其它形式等。
(一)購建的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資產要按照基本建設有關規(guī)定進行獨立核算,待基建項目竣工驗收和審計決算后,轉入單位固定資產賬核算。
(二)購入的固定資產,要按照縣政府采購制度的有關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購入后應及時驗收入賬。各單位要編制年度固定資產采購計劃,列入當年單位預算。
(三)自制、調入、盤盈或其它方式增加的固定資產,由單位資產管理人員填制資產相關資料及時驗收入賬。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的處置管理
固定資產的處置,是指各校對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廢、報損、對外捐贈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具體管理辦法參照縣政府舒政[2011]19號文件《舒城縣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細則》執(zhí)行。
第十四條 固定資產清查核對管理
(一)固定資產的清查登記是指行政事業(yè)單位對其公共資源、國有固定資產進行全面徹底的清查核實、登記造冊;對固定資產盤盈、盤虧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建立基本情況數(shù)據庫。
(二)各校保管室應保持清潔,存放有序,對于丟失、損壞、變質情況要及時報告并查明原因。保管人員對學校資產要經常檢查,發(fā)現(xiàn)公物損壞,及時維修。要每學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一次清查,實訓教師、財務人員、保管人員等相關人員應配合管理人員定時對使用的設備進行檢查、維護、保養(yǎng);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追查,并采取相應措施。建立設備檢查、維修、保養(yǎng)制度;各校在清查中要把實物盤點、核查同賬務結合起來,以物對賬、以賬查物、見物盤點、不重不漏,查清固定資產來源、去向和管理情況,做到賬賬相符、賬物相符、賬表相符。
(三)清查登記要求
1.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依據國家核發(fā)的房屋產權證進行清查登記。未辦理房屋產權證的單位按照國家劃撥使用的有關檔案先行清理登記。待清查登記工作結束后,按國家房產管理的有關政策辦理。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guī)定購定的房屋建筑物,應按實際購買價格進行清查登記。自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工程未審計前按工程造價清查登記,工程審計后按審計確認價進行調整。
2.對固定資產要查清賬面價值。清理出待報廢和提前報廢固定資產的數(shù)額及固定資產損失、核銷數(shù)額等。
3.對清查出的各項固定資產盤盈重新估價入賬,對清查出的盤虧固定資產,要認真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4.經過清查后的各項固定資產,要區(qū)別固定資產用途和使用情況進行重新登記調整,建立健全實物賬。
5.各校針對在清查登記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要調整和完善相應的固定資產管理制度,防止前清后亂,明確責任,形成單位內部有效的監(jiān)督管理機制。
6 .每年11月資產盤點結束后,盤點小組都應寫出總結(兩份),對盤點情況進行分析,并報縣教育局一份。將一份與清查核對資料全部裝訂成冊,交檔案室歸檔;會計人員每年應將固定資產的會計核算資料、賬面清查資料,更新固定資產卡片、裝訂成冊,交檔案室歸檔。凡需借閱校固定資產的有關資料,需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后,按檔案管理辦法辦理借閱手續(xù)后,方可借閱,但不準將資料帶走。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制度
各校要制定一套完善的符合本單位實際的資產管理、崗位責任制度,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體系,包括固定資產請購制度、驗收制度、保管制度、賠償制度、報損報廢制度、維修制度、資產租賃制度、清查核對統(tǒng)計制度等。
第四章 責任
第十六條 各校的財務部門、資產管理部門、資產使用部門都有管好用好國有資產的義務和責任,保障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七條 若在固定資產管理過程中,出現(xiàn)未按規(guī)定履行職責,擅自處置固定資產,以各種名目和手段侵占固定資產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而造成固定資產損失或流失的,要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和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要追究其法津責任。
第十八條 縣教育局將進一步加強對各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的檢查和監(jiān)督,并建立相應的固定資產管理考評制度,實行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與績效掛鉤。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校固定資產、流動資產、長期投資、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可根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參照本制度,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本制度由舒城縣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