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精華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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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第十二項和第一百條規(guī)定的精神,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損害公私財產,情節(jié)輕微,尚不夠刑事處分,依照本條例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都依照本條例處理。

第三條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分為下列三種:

一、警告。

二、罰款:五角以上,二十元以下;加重處罰不得超過三十元。

罰款在裁決后五日內交納;過期不交納的,改處拘留。

三、拘留:半日以上,十日以下;加重處罰不得超過十五日。

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的伙食費由自己負擔;不能交納伙食費的,用勞動代替。

第四條實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用具,必須沒收的,應當沒收。

由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所得的財物,應當沒收。

上述用具和財物,除違禁物品外,另有原主的,退還原主。

第五條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二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結伙打架的;

二、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公園、商場、娛樂場、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的秩序,不聽勸阻的;

三、擾亂國家機關辦公秩序,不聽勸阻的;

四、拒絕、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尚未達到暴力抗拒程度的;

五、損毀國家機關尚在發(fā)生效力中的布告、封印的;

六、污損名勝古跡或者有政治紀念意義的建筑物的;

七、出售、出租業(yè)經取締的反動、淫穢、荒誕的書刊、畫冊、圖片的;

八、違反政府取締娼妓的命令,賣淫或者奸宿暗娼的。

第六條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的,處七日以下拘留、十四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賭博財物,經教育不改的;

二、用抽簽、設彩或者其他方法變相賭博,經教育不改的;

三、造謠生事,騙取少量財物或者影響生產,經教育不改的;

四、私刻公章,偽造、變造證件,情節(jié)輕微的;

五、印鑄刻字業(yè)承制公章或者其他證件,違反管理規(guī)定的;

六、出售假藥,騙取少量錢財?shù)摹?/p>

第七條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的,處三日以下拘留、六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在禁止?jié)O獵的地區(qū)捕魚、打獵,不聽勸阻的;

二、在禁止攝影、測繪的地區(qū)攝影、測繪,不聽勸阻的;

三、在禁止通行的地區(qū),擅自通行,不聽勸阻的;

四、損毀或者擅自移動臨時性的測量標志的;

五、在城市任意發(fā)放高大聲響,影響周圍居民的工作和休息,不聽制止的。

第八條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處七日以下拘留、十四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在鐵路、公路上挖掘坑穴或者放置障礙物,尚不足以使車輛行駛發(fā)生危險的;

二、對火車、汽車、船只投擲石子、泥塊或者其他類似物品的;

三、損毀交通標志或者其他交通安全設備的;

四、損毀路燈的;

五、制造、儲存、運輸、使用爆炸物品、化學易燃物品,不符合安全規(guī)定的;

六、制造、購買、保管、使用劇性毒物,不符合安全規(guī)定的;

七、違反消防規(guī)則,經提出改善要求,拒絕執(zhí)行的;

八、損毀消防設備或者消防工具的;

九、擅自將公用的消防設備、消防工具移作他用的;

十、未經當?shù)卣S可,燒山、燒荒,尚未造成災害的;

十一、失火燒毀國家財物、合作社財物或者他人財物,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第九條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未經政府許可,購買、持有體育運動所用的槍支、彈藥或者保管、使用這種槍支、彈藥不符合安全規(guī)定的;

二、未經政府許可,制造、購買、持有獵槍或者開設修理獵槍的工場的;

三、設置、使用民用射擊場,不符合安全規(guī)定的;

四、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guī)定的;

五、組織群眾性集會,不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有發(fā)生人身傷亡危險,經指出不加改善的;

六、渡船超載,或者船身破損有沉沒危險,經督促不加修理,繼續(xù)使用的;

七、在發(fā)生狂風、洪水有沉船危險的時候強行擺渡,不聽制止的;

八、爭先搶登渡船,不聽制止,或者強迫渡船駕駛人超載擺渡的;

九、公共娛樂場所售票超過定員可能造成事故,不聽勸阻的;

十、公共娛樂場所在開放時間內,沒有保持出入口、太平門的暢通的。

第十條有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用猥褻的言語、舉動調戲婦女的;

二、毆打他人的;

三、辱罵他人,不聽勸阻的;

四、故意污穢他人身體、衣物的。

第十一條有下列損害公有財產或者公民財產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二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偷竊、詐騙、侵占少量公共財物或者他人財物的;

二、帶頭起哄,拿走農業(yè)生產合作社少量財物的。

第十二條有下列損害公有財產或者公民財產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傷害牲畜,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損害田地里的農作物或者瓜田、果園中的瓜類、果實,不聽勸阻的;

三、損壞農業(yè)生產合作社的農具、小型水利設施或者其它生產設備,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四、私自砍伐國家、合作社或者他人少量竹林、樹木的;

五、損害苗圃中的樹苗,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第十三條有下列違反交通管理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二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挪用、轉借車輛證照或者駕駛執(zhí)照的;

二、無駕駛執(zhí)照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駕駛機件失靈的車輛,或者中途機件失靈不按照規(guī)定行駛的;

四、駕駛機動車超載、超速或者違反交通標志、信號的指示,不聽勸阻的;

五、指使、強迫車輛駕駛人員違反交通規(guī)則的;

六、行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員違反交通規(guī)則,不聽勸阻的;

七、在街道上擺攤、堆物、作業(yè),阻礙交通,不聽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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