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務員休假條例
根據(jù)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年限分別確定:
(一)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年休假期為3天;
(二)參加工作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7天;
(三)參加工作時間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10天;
(四)參加工作時間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15天;
(五)參加工作時間滿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為20天。
上述人員在參加工作時間滿規(guī)定年限后,從次年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應當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一、年休假安排正確實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證工作人員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礎,也是保證單位工作任務順利完成的重要前提,各單位要高度重視,領導干部要帶頭執(zhí)行年休假制度,要根據(jù)工作任務、崗位性質和工作人員個人的實際情況,合理計劃并妥善安排工作人員休假,并做到既要保證單位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轉,又要保證年休假制度的順利實施。
(一)各單位要結合“AB”崗設置,科學合理安排工作人員的年休假,避免出現(xiàn)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現(xiàn)象。
(二)各單位要對年休假實行登記管理。對確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計劃安排年休的,應當事先經單位領導批準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須當年使用。
(三)個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節(jié)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順延相應的假期期限。
(四)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數(shù)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規(guī)定扣減工資、獎金待遇。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稱職(不合格);2、當年事假累計超過20天;3、當年病假累計超過30天;4、當年病假、事假累計相加超過40天。如當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過了本條第2、3、4款其中一款規(guī)定的,則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二、年休假待遇符合休假條件的工作人員在休假期間工資照發(fā),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五、其他事項縣級領導的休假安排按省委、省政府辦公廳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部門領導干部的休假安排報縣委組織部備案。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yè)單位(按國家規(guī)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單位除外)工作人員的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