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合同法》對解除合同的限制十分嚴格,規(guī)定只有出現(xiàn)下列情形,才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
1、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
2、當事人經協(xié)商一致;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4、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7、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8、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
9、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行使解除權的方式:一是通過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二是單方面通知對方解除,但如果對方不同意解除,還要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
合同違約金的上限是多少:
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違約金過高的比較標準為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如上所述,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履行利益損失!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以調整到實際損失的130%為原則,以體現(xiàn)違約金的懲罰性。法律對于違約金的最高限度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shù)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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