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級事業(yè)單位科技成果管理改革試點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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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級事業(yè)單位科技成果管理改革試點正式啟動

日前,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科技部和國家知識產權局聯(lián)合印發(fā)了《關于開展深化中央級事業(yè)單位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試點的通知》,將在國家自主創(chuàng)新示范區(qū)、合蕪蚌自主創(chuàng)新綜合試驗區(qū)部分符合條件的中央級事業(yè)單位開展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試點。

在我省,中央級事業(yè)單位主要是指:在鄂的部屬高校、院所等機構。昨日,武漢大學、華中科技大學等高校教授得知該消息后,歡欣鼓舞,認為“國家改革力度空前”。與此同時,本報在科技成果轉化方面一直呼吁的“希望國家層面多放權”,也得到圓滿落地。

■亮點一

審批備案全部取消

科技成果若不轉化,鎖在抽屜里就是一張廢紙;成果轉化也有保鮮期,因層層審批導致轉化流產的案例并不鮮見。

為加速我省科技成果轉化,12月18日,湖北省政府在全國率先出臺《促進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暫行辦法》(簡稱“科技十條”)。其中規(guī)定,科技成果的處置權完全下放給科研團隊這一市場主體,成果轉化中所有行政審批程序全部取消,只需備案即可,且最高99%的收益歸科研團隊。這從全國來看,分配比例最高,改革力度最大。

然而,楚天金報記者在采訪中發(fā)現(xiàn),這些利好政策,主要適用于省屬高校、院所。而部屬高校、院所“卻不敢執(zhí)行”。因為在目前,國家教育部和財政部有規(guī)定,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以下的,要由教育部審批,報財政部備案;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以上的,由教育部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因此,本報發(fā)文呼吁,希望國家能早日放權,出臺相關政策。

此次三部門新政明確,取消財政部門和單位主管部門所有審批和備案要求,將科技成果轉化的權利完全授予試點單位,試點單位可自主采取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等方式轉化科技成果。

■亮點二

收益全部留歸單位

就科技成果轉化,楚天金報曾作過深度調查,并在今年4月15日至17日,連續(xù)刊發(fā)“科技成果轉化誰說了算”系列報道。調查中,記者發(fā)現(xiàn),部分教授將自己的專利成果無奈進行私下交易,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若通過高校來“公對公”交易,轉讓手續(xù)太復雜,有時手續(xù)沒辦完,專利成果可能就失去了原有價值。二是,若“公對公”將成果轉化,所得收益很大一部分要上繳,同時還要繳不少個稅,這讓有些人覺得不劃算。第三就是,由于以前關于成果轉化的政策不健全,教授們擔心將成果公開轉讓、并獲得收益后,會引來日后司法部門“秋后算賬”。

此次新政中也規(guī)定,將單位科技成果的處置收入從分段按比例留歸單位,改為全部留歸單位。這就意味著高?蒲腥藛T可以從學校獲得更多收益。

■亮點三

科技成果定性“特殊國資”

此次國家新政中明確,科技成果是一種特殊的國有資產,必須在應用中才能產生價值,具有較強的時效性、不確定性等不同于其他國有資產的特點。

對此,華中科技大學副校長、武漢光電國家實驗室常務副主任駱清銘頗感欣慰。

駱清銘曾多次強調,科技成果只有進入市場才能實現(xiàn)價值,這當中存在很大不確定性?萍汲晒獙嶋H應用才能實現(xiàn)價值才值錢;經常出現(xiàn)被認為“很值錢”的成果在實際運作中,卻根本不值錢的現(xiàn)象。因此,駱清銘一直認為,科技成果這類無形資產,不能簡單地等同其他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來管理。只有將科技成果類無形資產的性質界定清楚,才能充分下放處置權和收益權,才能為科研人員徹底“松綁”。

■反響

科技成果轉化“冰障”開始融化

省科技廳成果處處長李述武表示,科技成果轉化的障礙堅冰正從國家層面慢慢融化。雖然只是局部試點,但體現(xiàn)出國家深化科技成果管理改革的巨大勇氣和開放氛圍,非常有利于我省“科技十條”的大力實施。

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鄭友德建議,待改革試點成功后,宜將這些政策寫進正準備修訂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這樣,科技成果轉化改革的巨大紅利,將會在全國得到徹底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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