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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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1、尋找單位的違法行為,隨時向單位行使單方解除權

2、與單位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

3、提前三十天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但通知的內容必須是肯定的,不能出現:請領導批準、請予以考慮等要約性質的文字,否則決定權即交到用人單位處,由用人單位對要約進行承諾,其實此行為就依法演變?yōu)殡p方協(xié)議解除合同的過程了。

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都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因為這一時間的確定直接關系到解除預告期的起算時間,也關系到勞動者的工資等利益,所以必須采用慎重的方式來表達。

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嗎

(1)非過失性辭退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沒有最高額限制,同時還應發(fā)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yī)療補助費。 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y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y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yī)療補助費的100%;騽趧诱叩脑缕骄べY低于企業(yè)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yè)月平均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fā)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個發(fā)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沒有最高額限制。若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yè)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yè)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2)經濟性裁員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由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1年,發(fā)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沒有最高額限制。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yè)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yè)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3)用人單位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的責任。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guī)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fā)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員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即時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種種情形)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預告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guī)定,員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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