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新能源汽車政策及補貼標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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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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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本省企業(yè)生產(chǎn)銷售以及省外企業(yè)在我省區(qū)域內(nèi)推廣應用的符合有關安全性、動力性、維護保障等要求的新能源汽車產(chǎn)品,按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50%給予跟進補助。中央財政和本省財政補助總額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除中央補助外,本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所需補助資金按屬地原則(車輛注冊地)由省和所在市(州)財政按各50%的比例承擔;各級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gòu)2015年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并確保逐年提高;逐步降低對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助和增加對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貼;對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落實國家節(jié)約能源和新能源汽車的其他稅收優(yōu)惠政策。

《貴陽市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貴陽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的實施意見》

貴陽市補助標準按照貴州省省級補助標準的100%進行跟進補助,國家、省、市補助總額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除中央和省級補助外,貴陽市補助資金按屬地原則(車輛注冊地)由市和所在區(qū)(市、縣)財政按各50%的比例承擔;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用地充分與土地總體規(guī)劃銜接,在用地指標、土地預留、土地征用、土地供應等方面給予保障和優(yōu)惠。

貴陽市:《關于促進貴陽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的實施意見》,貴陽市補助標準按照貴州省省級補助標準的100%進行跟進補助,國家、省、市補助總額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除中央和省級補助外,貴陽市補助資金按屬地原則(車輛注冊地)由市和所在區(qū)(市、縣)財政按各50%的比例承擔。對于完成充電設施建設任務的企業(yè),按照不超過總投資額度10%的比例給予充電設施建設單位獎勵。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中,外地品牌數(shù)量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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