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勞動法的規(guī)定中,病假的工資是怎么計算的,計算的方法是什么?為大家介紹,歡迎查看!
項目 | 患病6個月以內 (病假工資) | |||||
本企業(yè)工齡X年 | X<2 | 2≤X<4 | 4≤X<6 | 6≤X<8 | X>8 | |
應扣工資基數 | 40% | 30% | 20% | 10% | 0 |
項目 | 患病6個月以上 (疾病救濟費) | |||
本企業(yè)工齡X年 | X<1 | 1≤X<3 | X>3 | |
應扣工資基數 | 60% | 50% | 40% |
1.病假工資計算基數:
1)其可以由勞動合同進行約定,但是不得低于相應的崗位工資;
2)如果集體合同或集體協(xié)商約定標準高的,取其高;
3)雙方無任何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來確定。
2.病假工資的系數:
1)病假工資的系數與職工病假期限以及工齡的長短相對應,一般來講,期限越長,工齡越短,系數越小;
2)現行法律規(guī)定,職工連續(xù)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連續(xù)工齡不滿2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60%;
3)滿2年不滿4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70%;滿4年不滿6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80%;
4)滿6年不滿8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90%;
5)滿8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100%;
6)連續(xù)休假在6個月以上的,連續(xù)工齡不滿1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40%,滿2年不滿3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50%,大于等于3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60%。
3.通過基數和系數相乘后得出的病假工資,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4.職工病假待遇如果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以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fā)。
1.非全月病假:
1)非定額人員:
應扣病假工資=(基本工資×70%÷21.75)×應扣工資基數×病假天數+(基本工資×30%÷21.75)×病假天數
當月所得工資= 基本工資-應扣病假工資
2)定額人員:
應扣病假工資=(1000×70%÷21.75)×應扣工資基數×病假天數+(1000×30%÷21.75)×病假天數
當月所得工資= 當月工時工資+〔(1000÷21.75×病假天數)-應扣病假工資〕
2.全月病假,
1)非定額人員:
應扣病假工資= (基本工資×70%)×應扣工資基數 + 基本工資×30%
當月所得工資= 基本工資-應扣病假工資
2)定額人員:
應扣病假工資 = (1000×70%)×應扣工資基數 +1000×30%
當月所得工資 = 1000 – 應扣病假工資
若員工當月所得工資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資的80%,則以上海市最低工資的80%支付。
1.《北京市工資支付規(guī)定》第21條規(guī)定: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上海市勞動保障局關于病假工資計算的公告》
疾病休假工資標準: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xù)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yè)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1)連續(xù)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fā);
2)連續(xù)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fā);
3)連續(xù)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fā);
4)連續(xù)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fā);
5)連續(xù)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fā)。
疾病救濟費標準: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xù)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yè)支付疾病救濟費:
1)連續(xù)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fā);
2)連續(xù)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fā);
3)連續(xù)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fā)。
4)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待遇低于本企業(yè)月平均工資40%的,應補足到本企業(yè)月平均工資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資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5)企業(yè)月平均工資的40%低于當年本市企業(yè)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應補足到當年本市企業(yè)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
3.《深圳經濟特區(qū)企業(yè)工資管理暫行規(guī)定》第50條規(guī)定:
職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yī)療,在一年時間內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企業(yè)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
1)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
2)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
3)工齡滿十年及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八十。
第52條規(guī)定:
職工在領取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時,如其所得救濟費數額低于該企業(yè)平均工資百分之四十的,企業(yè)應按本企業(yè)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四十發(fā)給,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