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公務員錄用辦法具體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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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公務員錄用辦法(試行)已經出臺,具體細則如何?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廣東省公務員錄用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公務員錄用工作,保證新錄用公務員的基本素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試行)》,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各級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

第三條 錄用公務員,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按照德才兼?zhèn)涞臉藴剩扇】荚嚺c考察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四條 錄用公務員,必須在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和錄用計劃內,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 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錄用計劃;

(二)發(fā)布招考公告;

(三)報名與資格審查;

(四)考試;

(五)體檢與考察;

(六)公示、審批。

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對上述程序進行調整。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簡化、調整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測試方法:

(一)因職位特殊不宜公開招考的;

(二)因職位特殊需要專門測試其業(yè)務水平的;

(三)因專業(yè)特殊難于形成競爭的;

(四)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七條 民族自治地方錄用公務員,依照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對少數(shù)民族考生予以適當照顧。

民族自治地方錄用公務員,應根據(jù)需要或按一定比例設置專門面向少數(shù)民族考生的招考職位。

第八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堅持以人為本,推行和完善網上報名等工作,便利考生報名和考試。

第九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根據(jù)本辦法的規(guī)定,不斷探索創(chuàng)新公務員錄用工作機制和方式方法,推動公務員錄用工作科學發(fā)展。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十條 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貫徹國家有關公務員錄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

(二)根據(jù)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制定本省公務員錄用的有關規(guī)定、辦法和實施細則;

(三)負責組織本省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工作;

(四)指導和監(jiān)督本省各級機關公務員錄用工作;

(五)負責省直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含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下同)公務員錄用工作;

(六)承辦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委托的公務員錄用有關工作。

第十一條 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授權地級以上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本轄區(qū)內公務員的錄用工作。

第十二條 地級以上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負責本轄區(qū)內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

(一)根據(jù)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制定本轄區(qū)內公務員錄用的實施方案;

(二)根據(jù)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部署,負責組織本轄區(qū)內各級機關公務員錄用的考試和審批工作;

(三)承辦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委托的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 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按照省級和地級以上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要求,承擔本轄區(qū)、本機關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 錄用計劃與招考公告

第十四條 招錄機關在編制限額內,根據(jù)職位空缺情況和職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職位、名額和報考資格條件,擬定錄用計劃。

第十五條 省直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錄用計劃,由省直機關提出,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

地級以上市各級機關的錄用計劃,由招錄機關提出(縣級以下單位經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匯總),經地級以上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

地級以上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jù)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的本市公務員錄用計劃,下達本轄區(qū)的公務員錄用計劃。

第十六條 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地級以上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經授權組織本轄區(qū)公務員錄用時,招考工作方案須在公布實施前10個工作日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七條 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jù)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并向社會發(fā)布。

地級以上市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jù)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制定本轄區(qū)招考公告,并向社會公布。

招考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錄機關、招考職位、名額和報考資格條件;

(二)報名方式方法、時間和地點;

(三)報考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四)考試科目、時間和地點;

(五)其他須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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