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保險報銷流程,2017年上海生育保險報銷金額比例新規(guī)
2017年生育保險報銷條件有哪些呢?其流程是怎樣的?標準有哪些?職工足額繳納生育保險,生育期間所花費用符合計劃生育相關規(guī)定即可享受生育保險報銷。以下是思而學教育網收集整理的2017上海生育保險新規(guī),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7月1日起,上海市將落實生育保險新政,政策中規(guī)定在上海市申領生育保險基金的女職工必須滿足條件:“累計繳納社保滿12個月或者連續(xù)繳納社保滿9個月”,不滿足條件的女職工將設置“等待期”。
對于不滿足繳費月數條件的在職生育女性,由生育保險基金按已繳費月數÷12后所得比例支付生育生活津貼,剩余部分由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待女職工繳費滿足“等待期”后,也就是待女職工實際累計繳費滿12個月或連續(xù)繳費滿9個月后,用人單位可至社保經辦機構申請撥付。
據了解,根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規(guī)定,1月1日及以后生產或流產的婦女取消了“晚育假”,同時增加了“生育假”30日,妊娠7個月以上(含7個月)順產的女職工可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基礎待遇98天,難產為113天,另外還可享受生育假30天的生育生活津貼,每多一胎可增加15天的享受期限;4個月以上(含4個月)7個月以下流產的生育生活津貼享受期限為42天;4個月以下流產(含宮外孕)的可享受生育生活津貼期限15天。
對于妊娠7個月以上(含7個月)包括不滿7個月早產的女職工可享受生育醫(yī)療費補貼3000元,3個月以上(含3個月)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的女職工享受生育醫(yī)療費補貼500元,3個月以下自然流產的生育醫(yī)療費補貼待遇標準為300元,人工流產不享受不享受生育醫(yī)療費補貼。
對女職工而言,新規(guī)實施前,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繳費期限不滿1年的,生育生活津貼只能按最低標準計發(fā);新規(guī)實施后,只要生育或者流產時正常參加本市生育保險,就可以按生育時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fā)生育生活津貼,總體待遇“不降反升”。但對于操作不規(guī)范、意圖“鉆空子”的單位和個人,則將受到制約和限制。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生育保險制度,切實保障生育女職工依法合規(guī)、及時足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現對申領本市生育保險待遇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加本市生育保險,且符合國家和本市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條件的女職工生育、流產的,可以按規(guī)定向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二、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xù)繳納生育保險費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
三、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12個月且連續(xù)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已繳費月數÷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用人單位為該職工累計繳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xù)繳費滿9個月后,可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撥付已先行支付的費用。
四、本通知自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本市已有規(guī)定如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上海生育保險待遇申領
申請條件
屬于計劃內生育,并在按規(guī)定設置產科、婦科的醫(yī)療機構生產或者流產(包括自然流產和人工流產),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婦女,可按規(guī)定申請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生育醫(yī)療費補貼:
1、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從業(yè)婦女,其所在單位已參加本市城鎮(zhèn)職工生育保險并按規(guī)定建立了個人賬戶的;
2、具有本市城鎮(zhèn)戶籍的非正規(guī)就業(yè)勞動組織人員,參加本市城鎮(zhèn)社會保險并按規(guī)定建立了個人賬戶的;
3、2013年5月1日前已按自由職業(yè)人員身份參保繳費,且生育當月正常繳費的靈活就業(yè)人員;
4、具有本市戶籍的失業(yè)婦女,從業(yè)時按規(guī)定參加本市城鎮(zhèn)職工生育保險并建立了個人賬戶的。
注:從業(yè)婦女所在單位需已申報上年度本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
辦理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正、反面復印件;
2、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上海市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審核表》;
3、在本市生育的,需攜帶醫(yī)療機構出具的《生育醫(yī)學證明》;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攜帶縣級以上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注明產婦生育情況(難產、順產或流產)的出院小結和嬰兒《出生醫(yī)學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在國外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生育的,需攜帶當地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注明產婦生育情況(難產、順產或流產)的病歷證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譯件;
4、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機構范圍內開立的實名制結算賬戶卡(折)復印件(可選擇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yè)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上海銀行、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上海農商銀行、中國銀行、招商銀行、民生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華夏銀行其中之一);
5、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攜帶委托書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正、反面復印件。
辦理流程
1、符合辦理規(guī)定,辦理機構打印《受理情況回執(zhí)》一式二份,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后,與辦理機構各執(zhí)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補全材料,辦理機構打印《受理情況回執(zhí)》一式二份,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后,與辦理機構各執(zhí)一份。辦理機構將全部材料退還。
3、不符合辦理規(guī)定,辦理機構打印《辦理情況回執(zhí)》一式二份,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后,與辦理機構各執(zhí)一份。辦理機構將全部材料復印后退還。
上海生育保險報銷流程
如今很多新婚夫婦都不敢要孩子,好多人的理由是現在的生活沒有穩(wěn)定,生育孩子的話需要很多資金做后盾,在資金有保證的情況下才敢要孩子,這就是現實社會的壓力,雖說現在的社保可以減輕一些家庭的壓力,但是不少網友還是稱壓力很大,尤其是在上海這樣的大都市中,消費水平高,很多新婚夫婦還不清楚生育保險金的報銷及領取事宜。
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的生育婦女辦理申領手續(xù)時需在柜臺填寫《辦理生育保險申請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均包括原件和復印件各1份:
(1)本人身份證
(2)夫妻雙方的結婚證
(3)生育婦女夫妻雙方的戶口簿、結婚證或《獨生子女證》(原件及復印件)。
(4)醫(yī)院出具”生育醫(yī)學證明”,即出院小結,上面注明順產還是難產
(5)醫(yī)院出具寶寶“出生證明”,全國統(tǒng)一的
(6)活期儲蓄卡(女方實名制卡):浦發(fā)銀行、工商銀行、上海銀行、農業(yè)銀行、郵政儲匯。
(7)經批準再生育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區(qū)、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生育批準書。
(8)失業(yè)的生育婦女另需提供經失業(yè)保險機構審核的《勞動手冊》。
(9)參加本市農村社會保險的生育婦女,另需提供本人農保帳戶所在地的區(qū)、縣農村社會養(yǎng)老保險業(yè)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險待遇申領表(農保)》
(10)非本市戶籍的生育婦女,另需提供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允許生育的證明。
(11)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的生育婦女生產或流產后可以委托他人辦理申領手續(xù),被委托人另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和委托人的委托書。申領手續(xù)中的具體操作問題說明:
1、申領者提供了夫妻雙方的戶口簿、結婚證,可以不需要提供《獨生子女證》。
2、提供了《獨生子女證》,前兩證就不需要再提供。
3、如果一方或雙方為單位集體戶口,不需要提供戶口簿,但需提供由戶籍所在地警署出具的戶籍明。
4、男方為現役軍人,應提供相關的證明來替代其戶口簿。
5、外籍人員、外省市戶籍人員,不需要提供戶口簿。但須在申請表的相關欄目中填寫清楚。
6、計劃內生育第二胎的申領者,提供的“生育批準證明”,各中心核對后進行復印,原件應退還給申領者本人。
7、對于再婚、流產人員,應對其提供的材料進行仔細的審核,如提供的材料齊全,各中心應予以操作,如在審核中遇到疑難問題,可與區(qū)計生委取得聯(lián)系。最后還會有區(qū)計生委進行把關,如查出有重復享受的人員,按原規(guī)定進行處理。
上海市2017年生育保險新政策解讀
7月1日起,上海市將落實生育保險新政,政策中規(guī)定在上海市申領生育保險基金的女職工必須滿足條件:“累計繳納社保滿12個月或者連續(xù)繳納社保滿9個月”,不滿足條件的女職工將設置“等待期”。
對于不滿足繳費月數條件的在職生育女性,由生育保險基金按已繳費月數÷12后所得比例支付生育生活津貼,剩余部分由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待女職工繳費滿足“等待期”后,也就是待女職工實際累計繳費滿12個月或連續(xù)繳費滿9個月后,用人單位可至社保經辦機構申請撥付。
據了解,根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規(guī)定,1月1日及以后生產或流產的婦女取消了“晚育假”,同時增加了“生育假”30日,妊娠7個月以上(含7個月)順產的女職工可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基礎待遇98天,難產為113天,另外還可享受生育假30天的生育生活津貼,每多一胎可增加15天的享受期限;4個月以上(含4個月)7個月以下流產的生育生活津貼享受期限為42天;4個月以下流產(含宮外孕)的可享受生育生活津貼期限15天。
對于妊娠7個月以上(含7個月)包括不滿7個月早產的女職工可享受生育醫(yī)療費補貼3000元,3個月以上(含3個月)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的女職工享受生育醫(yī)療費補貼500元,3個月以下自然流產的生育醫(yī)療費補貼待遇標準為300元,人工流產不享受不享受生育醫(yī)療費補貼。
對女職工而言,新規(guī)實施前,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繳費期限不滿1年的,生育生活津貼只能按最低標準計發(fā);新規(guī)實施后,只要生育或者流產時正常參加本市生育保險,就可以按生育時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fā)生育生活津貼,總體待遇“不降反升”。但對于操作不規(guī)范、意圖“鉆空子”的單位和個人,則將受到制約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