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漱胎準生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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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二胎準生政策

根據(jù)《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領取《再生一胎生育證》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只生育1個子女的;雙方或一方為獨生子女,只生育1個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

(二)獨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1個子女,該子女經(jīng)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設立的技術鑒定組織確診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四)一方為革命烈士親生獨生子女或者六級以上殘疾軍人,只生育1個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礦井下連續(xù)從事采礦作業(yè)5年以上,并仍在從事煤礦井下采礦作業(yè),只生育1個女孩的。

(六)雙方均為少數(shù)民族,且居住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少數(shù)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個子女的。

(七)歸僑、僑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居民、臺灣同胞,其子女均在國外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臺灣定居的。

(八)雙方均系華僑,一方回國時間在6年以內,只生育1個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雙方均為農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只生育1個女孩的;

2、男方到無兄弟的女方家結婚落戶只生育1個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以上的,只能準許1人;

3、一方為獨生子女,且其父親或者母親亦無兄弟姐妹,只生育1個子女的;

4、男方的兄弟均無子女并已喪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個子女的。

(十一)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批準的其他特殊情況。

江西二胎準生證辦理

當事人須在妊娠前向單位提出申請,再由單位向所轄辦事處計生辦提出申請。申請時須同時提交具備規(guī)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證明;夫妻雙方居民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再婚的須提交離婚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雙方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生育情況證明等。對符合生育條件的申請人,相關部門應在30日內給予發(fā)放生育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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