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仲裁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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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規(guī)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提出書面申請,仲裁委員會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仲裁裁決。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作了補充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jù)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60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梢,勞動爭議案件的申請仲裁時效至關重要,它不同于期間為兩年的一般訴訟時效,它的申請仲裁期限只有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也就是說,在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當事人未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又無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就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

而根據(jù)2008年5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存續(xù)期間因拖欠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綜上遵循新法優(yōu)于舊法原則, 我國申請時間已從60日變成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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