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權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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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生勞動爭議的企業(yè)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qū)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

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是指:向職工發(fā)放工資的單λ所在地。

例如:北京市居民,其工資關系在外省市,爭議雙方當事人是在北京簽訂并履行勞動合同,根據(jù)方便職工的原則,對該類爭議的管轄問題,可以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按因履行合同發(fā)生的糾紛由合同簽訂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原則,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也可以由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有關仲裁條款中約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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