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實施效果,確保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持續(xù)健康發(fā)展,根據《江蘇省教育廳江蘇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中國銀監(jiān)會江蘇監(jiān)管局關于轉發(fā)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jiān)會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若干意見的通知》(蘇教財〔2015〕6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國家助學貸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和普通高校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指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符合條件的已畢業(yè)借款學生給予代償貸款余額本息的救濟措施。
第三條 在江蘇省申請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yè)借款學生,在還款期內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確實無法按期償還貸款的,可以申請還款救助。
(一)借款學生死亡。需憑死亡證明和公安部門出具的居民戶口注銷證明。
(二)借款學生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或重度殘疾。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需憑縣級以上(含縣級)勞動鑒定委員會或者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醫(yī)院,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GB/T 16180- 2006)一級至四級標準出具的鑒定證明。被評定為一級或者二級殘疾的,需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三)借款學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災害后恢復重建確有困難。需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按照《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條采取救助之后,家庭恢復重建仍有困難的證明,證明中應詳細列示家庭成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
(四)借款學生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需憑當地納入城鎮(zhèn)居民醫(yī);蛘咝滦娃r村合作醫(yī)療重大疾病保障范圍的醫(yī)保報銷憑證和病歷復印件。
(五)經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確認的其他符合還款救助情形的借款學生。
第四條 還款救助由借款學生(或共同借款人)自愿申請,縣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或者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下統(tǒng)稱“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受理并初審,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
第五條 還款救助申請。畢業(yè)借款學生符合還款救助條件的,由本人(或共同借款人)填寫《江蘇省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審批表》(附件1),持居民身份證、國家助學貸款合同和有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向縣級學生資助管機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或者畢業(yè)高校(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提出救助申請。申請人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持偽造或無效材料申請還款救助者,一經查實,由有關部門根據《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予以懲戒。
第六條 還款救助受理。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常年受理還款救助申請,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受理。對工作中發(fā)現(xiàn)的符合救助條件的借款人,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應主動協(xié)助其申請還款救助。申請人所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應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明顯不符合還款救助條件的,應不予受理并告知具體原因。
第七條 還款救助初審。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現(xiàn)場受理時,應認真核實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確認證明材料原件與復印件一致后,退還原件并將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和主要證明材料掃描備用。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初審時,應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走訪、信息采集等措施,調查核實申請人提供的申請理由和證明材料,做好相關記錄。每年5月和10月,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將初審通過的還款救助申請錄入省學生資助管理系統(tǒng),上傳相關材料掃描文件,填寫《江蘇省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初審匯總表》(附件2),打印并加蓋公章后報送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原始申請材料整理成冊備查。
第八條 還款救助終審。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及時審核還款救助申請,按不低于45%的比例進行現(xiàn)場核查,將終審結果書面反饋有關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對不同意給予救助的應在反饋中說明具體原因。
第九條 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所需經費來源包括上年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結余獎勵資金、社會捐資助學資金和學生獎助基金等。
第十條 每年6月和11月,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就審批確定的救助申請商有關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集中進行國家助學貸款救助代償操作,憑經辦銀行出具的回單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一條 各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應加強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政策的宣傳,安排專人負責還款救助工作,確保政策應知盡知、工作職責明確。
第十二條 還款救助資金接受財政、審計、監(jiān)察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應將救助申請、審批和資金代償材料完整存檔,妥善保管備查。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教育廳和江蘇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月1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