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戶口遷移最新改革政策流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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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戶口遷入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合理控制人口規(guī)模,優(yōu)化人口結構,提高人口素質,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huán)境的協(xié)調發(fā)展,根據國家、省和我市人口調控管理及戶籍制度改革的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符合本辦法相關條件的非本市十城區(qū)居民戶口人員,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本市十城區(qū)。

第三條 我市戶口遷入實行準入條件與年度人口計劃安排相結合的管理辦法。

準入條件根據我市人口調控目標和城市資源、環(huán)境的承載能力制定,由本辦法的人口準入基本條件及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相關補充條件組成。經批準遷入我市的人員,須同時達到基本條件和補充條件。

根據我市人口規(guī)劃和人口調控工作安排,并結合產業(yè)發(fā)展和項目建設對人才的需求,遷入人口控制總量納入年度人口計劃統(tǒng)籌安排。

第四條 市發(fā)展改革部門負責統(tǒng)籌協(xié)調戶口遷入管理的各項工作;制定全市年度人口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廣州市入戶卡的統(tǒng)一管理;協(xié)調推進戶口遷入管理信息系統(tǒng)建設。

市公安機關負責入戶復核、辦理入戶手續(xù)。

市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按各自職能做好相關受理、審核工作,配合牽頭部門做好相關工作的組織實施。

中央及省屬駐穗單位招(錄)用或聘用人員戶口遷入我市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準入條件和管理辦法執(zhí)行。相關人口遷入計劃由省發(fā)展改革部門制定,納入我市年度人口計劃統(tǒng)一管理。具體受理、審核工作按照省組織、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的職能分工開展。

第五條 獲準遷入我市人員應符合本辦法所明確的收養(yǎng)入戶類、恢復戶口類、國(境)外人員回國定居類、引進人才類、家庭團聚類、政策性安置調配類、不可市內遷移的集體戶口類等7個類別的相關基本條件。

第六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收養(yǎng)家庭,準予被收養(yǎng)人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一)收養(yǎng)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收養(yǎng)人有本市居民戶口;

(三)取得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核發(fā)的《收養(yǎng)登記證》并在收養(yǎng)登記地登記入戶的。

第七條 原具有本市戶口的人員,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或有親屬投靠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準予恢復本市居民戶口:

(一)參軍復退回本市;

(二)到外地就讀大中專、技工學校畢業(yè)、退學、休學回本市;

(三)歷史遺留的勞改釋放或解除勞教等人員回本市;

(四)持戶口遷移證件或遺失戶口遷移證件在遷入地未入戶回本市;

(五)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注銷戶口后又重新出現(xiàn)。

第八條 國(境)外人員回國定居入戶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九條 在本市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有合法住所,且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準予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一)經我市認定或審核確認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

(二)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資格;

(三)具有研究生以上學歷或碩士以上學位;

(四)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學歷并有學士以上學位,或具有經教育部認證的國(境)外學士以上學位,或具有本科以上學歷且具有相關專業(yè)中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資格或執(zhí)業(yè)資格;

(五)具有技師以上職業(yè)資格;或具有中等職業(yè)教育以上學歷或普通高中以上學歷,并具有高級職業(yè)資格、所從事的工種(崗位)符合我市緊缺工種(職業(yè))目錄、在本市連續(xù)居住、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和繳納社會保險滿2年;

(六)由于企業(yè)遷入、項目建設等原因,確需將戶口遷入我市,經省、市政府同意,明確給予引進的人員;

(七)具有我市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的特殊技能或專長人才,或長期從事特殊艱苦行業(yè)的一線從業(yè)人員,包括:

1.當年度或上年度獲國家、本省職業(yè)技能競賽前10名,或本市職業(yè)技能競賽前6名并獲廣州市技術能手稱號的人員;或當年度或上年度獲“廣州市優(yōu)秀異地務工技能人才”、“廣州市優(yōu)秀異地務工人員”、“廣州市勞動模范”等稱號的人員。

2.從事體育、文藝、民間傳統(tǒng)工藝等行業(yè)的特殊技能和特殊專業(yè)人才,從事環(huán)衛(wèi)、公共交通、教育、基層醫(yī)療、養(yǎng)老、殘疾人照料等工作的特殊艱苦崗位從業(yè)人員。

(八)本市重點項目單位和重點企業(yè)引進發(fā)展急需的人才;

(九)在本市國家機關和事業(yè)單位從事特殊性、艱苦性、危險性、保密性強的工作的特殊崗位從業(yè)人員;

(十)省直及中央駐穗單位引進特殊需要的人員。

符合前款第(二)項條件的人員,其年齡要求在45周歲以下(具有正高級專業(yè)技術資格的年齡可放寬到50周歲以下);符合前款第(三)項條件的人員,其年齡要求在40周歲以下(具有博士學位的年齡可放寬到45周歲以下);符合前款第(四)、(五)項條件的人員,其年齡要求在35周歲以下(具有技師職業(yè)資格的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具有高級技師職業(yè)資格的年齡可放寬到45周歲以下)。

前款第(七)、(八)、(九)、(十)項條件的人員戶口遷入,在管理上實行年度總量控制,具體辦法由市發(fā)展改革部門在制訂相關實施細則時予以規(guī)定。

第十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投靠配偶人員,準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一)配偶有本市居民戶口;

(二)配偶或本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夫妻登記結婚滿2年;

2.男方年齡超過60周歲且女方年齡超過55周歲登記結婚的。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員,準予其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一)男性年齡超過60周歲或女性年齡超過55周歲,夫妻一方原具有本市居民戶口或是喪偶人員,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戶口;

(二)男性年齡超過60周歲或女性年齡超過55周歲,所有子女(不含現(xiàn)役軍人或在國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權的)均具有本市居民戶口;

(三)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戶口的離休干部。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員,準予其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一)父母親一方或雙方具有本市居民戶口且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屬隨繼父母入戶的,繼父母雙方應結婚滿2年以上;

(二)25周歲以下未婚且未就業(yè)的獨生子女;

(三)父母親是本市現(xiàn)役軍人,申請人符合隨軍條件;

(四)父親年齡達到60周歲、母親年齡達到55周歲以上,父母親一方或雙方戶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戶口均不在本市的,準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第十三條 政策性安置調配類人員遷入我市,按照國務院、廣東省和廣州市政府及軍隊有關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學生,準予其遷入學校的學生集體戶口:

(一)本市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yè)技術學院、普通中等職業(yè)學校和技工學校招收的屬于全日制普通學歷教育的非廣州市戶籍學生;

(二)有省或市發(fā)展改革部門的招生計劃;

(三)經省或市招生部門辦理錄取手續(xù)。

第十五條 (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外地黨政機關駐穗辦事機構人員,準予其本人戶口遷入該辦事機構集體戶口:

1.在編工作人員;

2.有市政府職能部門批準的入戶計劃指標。

(二)連續(xù)在外地黨政機關駐穗辦事機構工作滿5年,達到退休年齡并在該辦事機構退休,其配偶或子女有本市居民戶口和合法住所的在編工作人員,準予其本人從該辦事機構集體戶口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第十六條 符合本辦法所規(guī)定準入條件的人員,可由單位或個人憑相關證明材料向審核部門提出入戶申請。經批準后,由市公安機關進行入戶復核,復核通過的,給予辦理入戶手續(xù);復核有疑義的,暫不予辦理入戶手續(xù),同時出具復核意見反饋審核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 加快推進戶口遷入管理信息系統(tǒng)建設,提供并完善網上申報、網上審核、網上查詢等服務。

第十八條 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應真實有效。經有關部門查實存在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請不予辦理,并通報各審批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經入戶的,予以注銷,退回原籍。

在審核及辦理戶口遷入本市過程中,相關職能部門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對以辦理戶口名義收取費用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將依法予以查處并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申請戶口遷入我市人員,應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對一方或雙方為非本市戶口的違法生育者,違法生育者及其子女的戶口不予批準遷入本市。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合法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擁有房地產權的固定住所,政府或用人單位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直系親屬擁有房地產權的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合法承租且依法辦理了租賃備案手續(xù)的住所。

本辦法所稱本市居民戶口,不包括不可辦理市內遷移的學生集體戶口、外地黨政機關駐穗辦事機構集體戶口和福利機構集體戶口。

本辦法所稱創(chuàng)業(yè)人員,指在本市進行工商和稅務注冊登記的企業(yè)擔任法定代表人、投資者或合伙人。

本辦法所稱“……以上學歷(學位、專業(yè)技術資格)”含本學歷(學位、專業(yè)技術資格),“……周歲以下”含本周歲。

本辦法對申請人相關的時限要求,除有特別說明之外,均計算至申請之日;所稱的年度,指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一條 符合規(guī)定的持有本市藍印戶口人員,應于6月30日前,申辦轉入本市居民戶口手續(xù)。逾期不再受理此類申請。

第二十二條 市發(fā)展改革部門應牽頭會同市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并報市政府同意后施行。

從化、增城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政策。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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