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因公、因私前往邊境地區(qū),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的區(qū)、縣(自治縣)公安局辦理《邊境通行證》;公安機關應當場辦理。
(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單獨簽發(fā)證件,可隨持證人偕行,但不得超過二人。由攜帶人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小孩戶口簿、照片,在上述簽證機關辦理。
(三)男性公民60周歲以上、女性公民55周歲以上和解放軍、武警、公安民警等前往上述邊境地區(qū)不辦理《邊境證》。
(一)公民因公、因私前往邊境地區(qū),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的區(qū)、縣(自治縣)公安局辦理《邊境通行證》;公安機關應當場辦理。
(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單獨簽發(fā)證件,可隨持證人偕行,但不得超過二人。由攜帶人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小孩戶口簿、照片,在上述簽證機關辦理。
(三)男性公民60周歲以上、女性公民55周歲以上和解放軍、武警、公安民警等前往上述邊境地區(qū)不辦理《邊境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