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辦理子女出生入戶人員。
辦理資料
1.結婚證(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xié)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喪偶的,提供死亡
證明或戶口注銷證明);
2.全家戶口本;
3.《計劃生育服務證》;
4.女方戶口在清遠市外,提供生育證。無生育證的,提供女方戶籍所在地村(居)委和鄉(xiāng)鎮(zhèn)(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
5.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證明(準生證)及再生育一個子女審批表。無證或無審批表的,提供再生育證明材料。女方戶口在清遠市外的,另需提供女方戶籍地村(居)委、鄉(xiāng)鎮(zhèn)(街道)及縣(區(qū))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婚育情況及是否符合政策生育的證明;
6.政策外生育的,另需提供按男女雙方戶籍地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標準征收完畢的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票據等相關材料;
7.擬入戶子女1歲以上(含1歲)的,提供女方近3個月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流動人口避孕節(jié)育情況報告單。
辦理流程
申請人持辦理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遞交申請。對材料齊全、形式符合規(guī)定的,受理材料;對材料不全的,應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材料。工作人員如對材料真實性有疑問的,可留原件作進一步核實。
辦理地址
擬入戶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
清遠市人口計生局地址及聯(lián)系方式一覽
辦理時限及費用
1、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即時辦理;
2、如需進一步核實情況,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并自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
3、需要延長時間的,應報街道計生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及時通知申請人,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對符合要求的,出具“計劃生育證明”。對提供虛假材料、拒不按辦證部門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辦證部門調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計劃生育證明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