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員工管理制度【集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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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成立員工行為規(guī)范考核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

物流控股公司員工行為規(guī)范考核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行政事務部。

二、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在職職工。

三、檢查內容

根據員工行為規(guī)范內容檢查相關事項。(附:員工行為規(guī)范)

四、處罰標準

員工行為規(guī)范考核工作小組實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對抽查中發(fā)現的不符合員工行為規(guī)范的現象考核如下:

1、職工工作時間遲到早退30分鐘內的1次不予支付當月效益工資50元,遲到早退30分鐘至60分鐘內的1次不予支付當月效益工資100元。曠工1天(不足1天的按1天計算)不予支付半月效益工資,2天不予支付當月效益工資,3天不予支付季效益工資,3天以上不予支付年效益工資。

2、上班脫崗、竄崗、睡崗、私自外出、玩游戲、上網炒股、因私網購、觀看與工作無關娛樂視頻、干私活,首次不予支付當月效益工資200元。1年中有2次違反同類規(guī)定的,不予支付當事人季度效益工資。1年中有2次以上或被上級機關查處有以上違規(guī)行為的,給予待崗處理。

3、上班期間飲酒、打架斗毆,首次不予支付當月效益工資400元。1年中有2次違反同類規(guī)定的,不予支付當事人當季效益工資。1年中有2次以上或被上級機關查處有以上違規(guī)行為的,給予待崗處理。

4、因未關好門窗、未關掉電源、辦公室未鎖門等,但未造成損失的,發(fā)現1次,不予支付當事人(若無法確認當事人的由部門承擔相應責任)當月效益工資100元;造成損失的,根據損失情況予以賠償。

5、因公外出時,無故造成通訊不暢,未造成損失但影響工作的,1次不予支付當事人當月效益工資100元;造成損失的,還應根據情況酌情賠償。

6、因接待來客、電話禮儀、語言交流、名片遞接不規(guī)范,被客戶投訴,經查實1次不予支付當事人當月效益工資200元;對公司產生損失、造成不良影響,視情節(jié)嚴重程度研究決定。

7、因電腦使用不當,電子郵件使用不當,文件管理不當,記錄、證據等保存不當,造成公司文件時間延誤、信息泄密等,發(fā)現1次不予支付當事人當月效益工資200元;造成損失的,視情節(jié)嚴重程度研究決定。

8、不按規(guī)定時間就餐,不文明就餐,影響公司形象的,發(fā)現1次不予支付當事人當月效益工資100元,并進行嚴肅處理,在公司范圍內通報批評。

9、在上班時間、公司開展集體活動等場合,職工未按公司要求著裝的,一次不予支付當事人當月效益工資50元。

10、無故不參加會議或者培訓,1次不予支付當事人當月效益工資200元;讓他人代簽到,或者遲到早退的,1次不予支付當事人當月效益工資100元;手機鈴聲未關閉、會場接聽電話、隨意進出會場、會議中喧嘩影響他人的,1次不予支付當事人當月效益工資50元。

11、在禁煙場所抽煙的,1次不予支付當事人當月效益工資50元。

12、職工如有以下行為,進行待崗處理:

(1)在公司范圍內競爭未能上崗、不參加競爭上崗或參加競爭上崗后評比不合格的職工,按待崗處理,待崗時間直到競爭上崗為止。

(2)在公司管理中不服從工作分配,無理取鬧,影響公司或部門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的待崗1-3個月。

(3)經有關部門查實,有貪污、盜竊、走私販私、行賄受賄以及其它違法亂紀行為不夠刑事處理的或被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的,待崗6-9個月。

(4)不按組織程序反映問題或違反《江蘇省信訪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組織群眾上訪的,待崗1-3個月。

(5)當班期間違反勞動紀律,竄崗、睡崗、遲到、早退、干私活、打牌、喝酒、玩游戲,被上級單位查處的待崗1-3個月。

(6)經查實發(fā)現有敲詐勒索客戶行為的,待崗3-6個月。如造成經濟損失,嚴重影響公司形象的,另行處理。

(7)不履行工作職責,給公司正常生產經營造成經濟損失或造成嚴重影響的,待崗3-6個月。

(8)曠工1-3天的,待崗1-3個月;曠工3-6天的,待崗3-6個月;曠工6天以上的待崗1年。

(9)經查實弄虛作假、無故請病假的,待崗1-3個月。

(10)不服從行為規(guī)范考核的待崗1-3個月。

職工待崗視情節(jié)輕重設定待崗時間,待崗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待崗期間完成單位安排正常工作,按連云港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薪酬。職工待崗結束后不服從公司安排或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的,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五、分級負責制

員工行為規(guī)范考核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

1、職工被上級單位查處違反紀律行為造成公司不良影響的,追究控股公司主管領導、分管領導、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及所屬分(子)公司負責人、副職、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的領導責任。具體處罰:控股公司主管領導不予支付1000元當年效益工資、分管領導800元、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800元、所屬分(子)公司負責人1000元、副職800元、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800元、部門負責人1000元。同類事項被上級單位再次查處的,當事人處罰翻倍。

2、職工被公司查處違反紀律行為的(行為范圍為第四章第1-3條規(guī)定),追究當事人所屬控股公司職能部門負責人或分(子)公司負責人、副職、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的領導責任。具體處罰:所屬控股公司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或分(子)公司負責人不予支付當月效益工資200元、分(子)公司副職100元、分(子)公司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100元、部門負責人200元。

六、其它事項

1.原管理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符的,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2.本規(guī)定未盡事宜,按上級文件及公司相關管理制度或辦法執(zhí)行。無管理制度和辦法參考的,經公司研究確定。

3.行為規(guī)范被考核違規(guī)的人員不得參加當年度評優(yōu)。

4.各分子公司可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5.本規(guī)定解釋權歸公司員工行為規(guī)范考核工作小組。

6.本規(guī)定經民主程序審議通過后,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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