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支部黨員干部誡勉談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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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支部黨員干部誡勉談話制度
、實行誡勉談話要堅持從嚴治黨治政的方針,實事求是,立足于教育,著眼于防范,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最大限度地教育、保護和挽救干部。
、談話誡勉的對象:信訪或者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輕微違紀行為,一般不需給予紀律處分的單位各級領導干部。
、談話誡勉適用于以下凡種事項:
()信訪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問題,經(jīng)核查后結(jié)果需要與被舉報人見面的;
()信訪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見相對集中的問題,需要與被舉報人核實并督促糾正的;
()領導干部存在可能釀成嚴重違紀的苗頭性問題,需要進行教育幫助并引以為戒的;
()其他需要實施談話誡勉的事項。
、誡勉談話的目的及懲處。通過談話,了解和澄清事實真相。對確有不規(guī)范行為或輕微違規(guī)違紀的,談話對象必須寫出書面檢查報紀檢組(紀委)審核備案,并提出整改措施;對違規(guī)違紀行為認識不到位、糾正不徹底,或重新犯類似錯誤的,要通過二次誡勉談話,進行組織處理。經(jīng)過談話發(fā)現(xiàn)案件線索的,進入案件檢查程序。
、誡勉談話的組織實施。由紀檢組(紀委)根據(jù)黨組織決定或舉報線索,提出談話對象和談話內(nèi)容,經(jīng)紀檢組長(紀委書記)審批后實施。
、誡勉談話對象確定后,應提前通知所在部門(科室)負責人和本人。談話對象必須按通知的時間、地點接受談話,無特殊原因,不得變更。
、誡勉談話人要將談話內(nèi)容和要求明確告訴談話對象,談話對象對要求談話的內(nèi)容如實說明情況,并可以舉出證據(jù),但不得隱瞞歪曲真相,不得出具偽證。
、誡勉談話人不準向談話對象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和單位,不準將舉報信件交給談話對象閱看;談話對象不準報復舉報人。談話人和談話對象違反本規(guī)定,要追究紀律責任
、誡勉談話由黨組織或紀檢組(紀委)指定或委托兩人或兩人以上組織實施,并作好筆錄,填寫廉政誡勉談話登記表,經(jīng)領導審閱后,由紀檢組(紀委)立卷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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