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傷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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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死亡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1、喪葬補助金:6個月×統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亡職工生前的本人工資)為:

a、配偶每月為40%×本人工資;

b、其他親屬每人每月為30%×本人工資;

c、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上述基礎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倍=382180元。 因工死亡的,其供養(yǎng)直系親屬可以要求一次性領取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不滿18周歲的,一次性計算到18周歲;其他供養(yǎng)直系親屬一次性計發(fā)20周年,但55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周歲減少1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

a、一級為27個月×本人工資;

b、二級為25個月×本人工資;

c、三級為23個月×本人工資;

d、四級為21個月×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至辦理退休之日,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a、一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90%;

b、二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85%;

c、三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80%;

d、四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75%;

3、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為:統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b、大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c、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傷殘職工一次性享受上述1、 2、3項賠償項目的,按以下標準計算一次性支付: 1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6倍,2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4倍,3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2倍,4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0倍。(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待遇基數為工傷發(fā)生時用人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用人單位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待遇基數為工傷發(fā)生時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4、住院伙食補助費:所在單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每人15-20元)。

5、醫(yī)療費:應到社保定點醫(yī)院就醫(yī),依法進行報銷,緊急可以到就近醫(yī)院急救。

6、交通費、食宿費用:僅指到外地就醫(yī),需經醫(y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按照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7、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三、五級至六級傷殘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

a、五級為18個月本人工資;

b、六級為16個月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安排工作的,此項賠償無;不能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a、五級為本人工資的70%;

b、六級為本人工資的60%;

3、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為:統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b、大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c、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4、住院伙食補助費:所在單位因按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每人15-20元)。

5、醫(yī)療費:應到社保定點醫(yī)院就醫(yī),依法進行報銷,緊急可以到就近醫(yī)院急救。

6、交通費、食宿費用:僅指到外地就醫(yī),需經醫(y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按照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7、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8、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由工傷保險支付):

a、五級為統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b、六級為統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5個月。 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以下費用,而用人單位不能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提出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xù)工作或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除非勞動者符合《勞動法》第25條規(guī)定的嚴重違紀等情形):

9、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a、五級為統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b、六級為統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四、七級至十級傷殘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a、七級為13個月本人工資;

b、八級為11個月本人工資;

c、九級為9個月本人工資;

d、十級為7個月本人工資;

 2、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為:統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b、大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c、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3、住院伙食補助費:所在單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每人15-20元)。

4、醫(yī)療費:應到社保定點醫(yī)院就醫(yī),依法進行報銷,緊急可以到就近醫(yī)院急救。

5、交通費、食宿費用:僅指到外地就醫(yī),需經醫(y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按照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6、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7、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由工傷保險支付):

a、七級為統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

b、八級為統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個月;

c、九級為統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

d、十級為統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以下費用(在勞動合同期滿前,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否則構成違法解除,除非勞動者符合《勞動法》第25條規(guī)定的嚴重違紀等情形):

8、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a、七級為統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

b、八級為統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個月;

c、九級為統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

d、十級為統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

注:

1、省內各市、縣、區(qū)統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各市縣區(qū)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為準。

2、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職業(yè)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工資低于統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3、停工留薪工資: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醫(yī)療終結期規(guī)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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