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人涉案、12項罪名、44起犯罪事實……
被稱為錦州市建國以來最大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至今還在錦州人的記憶中。
從1995年開始,錦州、葫蘆島地區(qū)出現(xiàn)了以董寶軍為首的黑惡勢力,至2003年形成了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涉黑組織總資產2800萬元。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甚至花錢擺平時任錦州市公安局副局長為他們整治仇家。
17日,本報記者從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已被判刑20年、服刑多年的該團伙首犯董寶軍經過多次減刑,近日再獲10個月減刑,6年后即將刑滿釋放。
購買槍支暗殺合伙人
董寶軍,1961年3月7日出生,錦州人,初中文化。
從1995年開始,錦州、葫蘆島地區(qū)出現(xiàn)了一股黑惡勢力。他們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為非做惡,欺壓殘害群眾,在錦州、葫蘆島地區(qū)稱霸。
到了2003年,逐漸形成人數(shù)眾多、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經濟實力雄厚,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
董寶軍是該組織的組織者和領導者;夏清田、劉佩軍等人為骨干成員;王革、張學華等人為一般參加者。
董寶軍等人,通過非法拘禁、賭博、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與他人入股開鉬礦等手段,聚斂了大量錢財,非法獲利1000余萬元;該組織資產總價值人民幣2000余萬元,董寶軍將其中一部分用于支持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
1999年,董寶軍、劉佩軍等與王兆良等人共同經營鉬礦時存在矛盾,董寶軍等人便開始密謀以槍擊的方法除掉王兆良。
為了達到這個目的,董寶軍竟然派人購買了槍支、對講機、車輛等作案工具,不過兩次暗殺王兆良的計劃都因為意外而失敗。
1999年7月10日,劉佩軍得知王兆良在礦區(qū)內,讓陶某帶多人在路上攔住了王兆良的吉普車,向車內連開10余槍。擊中副駕駛位置一人面部后,逃離現(xiàn)場。
公安局副局長聽“使喚”
多次預謀槍擊王兆良等人的計劃失敗后,董寶軍、劉佩軍等人研究拿錢利用警方整治王兆良。
他們讓同伙卜照信找到時任錦州市公安局副局長的朱某(另案處理)。朱某此后找到警員楊某等人到葫蘆島調查王兆良、王兆偉涉槍案件,事后,劉佩軍、卜照信送給朱某人民幣10萬元,楊某1萬美元。
當時的報道顯示,2000年3月20日,董寶軍、張學華非法扣押大順娛樂城股東孫某某長達50小時。時任刑警支隊副支隊長的李火前去處理。李火給董寶軍打電話讓其放人。孫被放回后,李火明知董寶軍等人涉嫌犯罪,未對董等人進行任何調查取證、采取措施,也沒有對董等人進行任何處理。
2002年11月,董寶軍接到李火電話,讓董寶軍將中藏匿的兩支槍上繳公安機關。不過事后李火未對董做任何處理,而且在兩支槍未做槍檢鑒定的情況下,銷毀槍支。
1999年冬,刑警支隊原副支隊長兼副政委杜文利將一把手槍及60發(fā)子彈送給王冕。2001年11月,在明知王冕要持槍進行犯罪活動的情況下,杜文利還是將兩把獵槍及10余發(fā)子彈借給王冕。得知王冕等人實施犯罪活動后,杜文利竟為王冕等人出謀劃策。
此前案件審理中,李火因犯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杜文利因犯非法持有槍支罪、行賄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和6年。
再獲減刑或60歲出獄
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5日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董寶軍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賭博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0年。
2006年12月18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zhí)行。
因罪犯董寶軍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2日對其減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2012年9月26日對其減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
遼寧省沈陽第一監(jiān)獄于2015年6月29日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認為罪犯董寶軍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xiàn)。
經審理查明,罪犯董寶軍獲得記功獎勵4次、表揚獎勵1次。
法院采納減刑建議,裁定對罪犯董寶軍減去有期徒刑十個月,刑期執(zhí)行自2004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止。
如再無減刑,董寶軍將在6年后刑滿釋放,屆時他正好60歲。